汇一汇 | No.51:境内外个人现汇划转 超5万购汇

发布:2017-04-14 16:26 来源: 中国外汇网

1.一境内区外企业,从日本进口了一批货物,运入综合保税区放入仓库中,取得入境备案清单,过段时间(在此期间货权未转移)再将货物由综合保税区卖给台湾,取得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请问(1)从整体上看这种贸易模式是正常贸易呢还是转口贸易?(2)如果企业未告知,单纯地办理分开收、付款业务,银行是否就凭出入境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等资料办理正常类贸易?

答:(1)这批货物已进入国内综合保税区,且出入境均取得了货物备案清单,属于正常贸易而非转口贸易。

(2)根据规定,银行需根据展业原则,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判断贸易真实性后办理付款及收款,审核材料包括合同、发票、备案清单等。

 

2.老师好,请问个人购汇用途项下货物贸易是指的哪块啊?是指网购吗?谢谢。

答:既包括个人网络购物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进出口等情形。

 

3.境外个人现汇可以划转给境内个人吗?

答: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都有可能发生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划转资金的业务,具体是否能够办理,需要了解案例详细信息才能给出答案。

注: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涉及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办理。

 

4.美元现汇和美元现钞理财产品收益一样吗?

答:该问题请咨询产品销售行。

   

5.请问:境外母公司派遣外籍员工来华工作(超过一年),花销由境内公司承担,因此境内公司需要代缴2份个税给当地税务机关。现在境外公司愿意承担大部分个税,金额超5万美元。请问这种超5万的个税汇入,属于非贸易的待垫款吗?需要提交银行什么资料?谢谢!

答:由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个税汇款,视为境内公司代垫税款的收回,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境内外公司应具有关联关系。代垫业务需提供的资料: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6.境内个人可以购汇汇入本人在香港开立的个人账户以购买港股吗?

答:截至目前,境内个人不可以直接在银行购汇汇入本人在香港开立的个人账户以购买港股,只能通过QDII间接参与境外市场的证券交易。

 

7.境内出口企业A公司与尼日利亚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货物运抵国为尼日利亚。由于尼日利亚外汇管制的原因,该批货物的货款B公司支付了5万美元,余款4万美元由第三方英国的C公司支付。境内A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收到这两笔货款后,做国际收支申报时,交易对手的国別该如何申报呢?是按交易合同都申报为尼日利亚,还是按汇款水单上的汇款人分别申报为尼日利亚和英国呢?

答: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对于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原则上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即按付款人的常驻国家确定国别,在本例中,两笔货款分别从尼日利亚与英国汇入,因此做国际收支申报时,交易对手国别分别为尼日利亚和英国。

 

8.请问孩子为外籍,目前正读大学无工作,国内父母以留学学费和生活费购汇付汇可以么?如不行,应选择什么项目?谢谢!

答:父母本人以留学费和生活费名义购汇并汇给外籍子女无依据,可在5万美元的年度购汇额度内以赡家款名义汇款给境外子女。

 

9.请问:境内个人开通沪港通交易,购买港股,产生港币收益汇回,是否符合现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答:小编理解,境内个人开通沪港通交易,购买港股,所有的结算业务都是以人民币计价,且通过沪港通的交易结算制度进行,境内个人的资金会自动划入其自身的境内人民币账户,不会产生需要由境内个人自行汇回投资收益的问题。

 

10.提问:境内中资银行(非自贸区,非离岸业务部门)可以向在本行开立NRA账户的非居民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吗?向非居民机构发放贷款属于离岸业务范畴吗?

答: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境内中资银行(非自贸区,非离岸业务部门)在自身金融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向非居民机构发放外汇贷款,该类业务与非居民是否开立NRA账户没有关系。

银行离岸业务为特定的业务范围,根据《离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离岸业务是吸收非居民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即“两头在外”的业务,目前只有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等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

 

11.境内个人购汇超过5万美金,汇到境外直系亲属账户,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用于经常项目非经营性支出的,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用途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12.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境内居民给国外汇款的用途填写为“亲友捐赠”时,在新版的境内居民购汇申请书中该如何申报?

答:个人购汇用途不在《申请书》明确列明的八项购汇用途之内的,勾选“其他”项,并详细说明交易对方名称、具体购汇项目、交易所属金额/币种等。

 

13.一家境内母公司拟向其境外子公司发放一笔股东贷款,贷款用途为向境外子公司的国内境内供应商支付货款。由于供应商位于境内,股东贷款资金是否可以直接由境内母公司支付给国内供应商,而不是资金先出境再回境?外管局是否可以办理对外放款登记?在境内母公司代付国内供应商货款的额度内,境外子公司今后是否可以使用境外资金归还母公司的该笔股东贷款?

答:外汇管理一般遵循收支两条线分别管理,经常和资本亦不混搭。问题中的境外放款属资本,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支货款属经常。从境内角度看,前者应该跨境支出,后者应该跨境流入。建议企业与当地外汇局沟通,确有实际需要且存在合理性的可否个案办理。

 

14.境内银行机构到境外市场交易如何申请和办理(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到境外市场从事外汇买卖,外汇结售汇,外汇远掉期等业务)?

答:据小编了解,境内银行在境外办理外币兑外币的外汇交易无限制,但办理涉及本外币兑换的调期和结售汇等尚无政策支持。

 

15.汇发【2017】3号出口项下外汇贷款可以结汇,如果出口收回来的是人民币能否购汇还贷?

答:小编理解,3号文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已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即使是出口收到的人民币资金购汇也是不可以滴。如果出口收人民币资金,银行可以发放人民币贸易融资,这样就不存在购汇问题了。

 

16.现在企业直接从境外融资成本比较高,我们在考虑先由境内银行从海外直接发债,发债融入的资金放在海外账户,然后把外汇资金借给境内的企业,由境内企业结汇使用。这种情形是否适用人行宏观审慎的政策 ?。

答:境内银行境外发债资金无论存放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银行外债,银行给境内企业发放贷款属于国内外汇贷款,不是国内企业的外债,不适用企业宏观审慎外债政策。

 

17.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实施后,是否还要区分短期外债管理,比如原外债管理规定中关于“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是否还需执行?目前怎么区分短期外债?

答:短期外债是指借款期限在一年内的债务,无论是统计还是管理上均需区分短债与中长债,宏观审慎外债政策还对期限设置不同的风险转换因子。短期外债用于流动资金是期限匹配的管理要求,目前《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依然有效,宏观审慎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之前有效的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