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家释疑:个人购汇信息申报(二)
1、对电子银行渠道的购汇业务,银行如何把控《申请书》填写质量?
答:为提高个人客户购汇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减少随意填写有关申报信息的可能,银行应采取包括事前逻辑校验或事后抽查核实等方式对电子银行渠道填写的《申请书》填写质量进行合理控制,具体实现方式由各行自行决定。
2、若境内个人按实际需求填写《申请书》并办理购汇,但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用汇(如申报为旅游但被拒签),个人应怎么操作?
答:个人按实际用途填写购汇用途是需要被支持和鼓励的。若个人因客观、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再用汇的,可结汇,也可用作储蓄存款或购买外币理财并重新填写《申请书》。若个人预计仍将出境并按申报的用途用汇,只是用汇时间有所变化,无需重新填写《申请书》。
3、银行为客户办理用汇业务时是否还需对客户原办理购汇业务时的《申请书》填报信息与用汇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答:个人应主动、如实申报购汇信息,对用汇(包括付汇、境内划转、结汇、提钞)时实际用途与原填写的《申请书》用途不一致的应主动要求重新填写。对同一时间在同一柜台一并办理购付汇业务的,银行应对《申请书》填报信息与用汇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对客户分别办理购汇和用汇业务的,银行仅负有合理性提醒的责任。
4、银行如何对客户填写的《申请书》进行合理性审核?
答:银行应依照展业原则要求,从逻辑合理、形式完备等角度对《申请书》申报信息履行合理审查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必填要素是否填全、“其他”事项说明中是否已对交易对方名称和具体购汇项目等进行详细说明、《申请书》填写内容与客户实际办理业务是否一致、填写用途与客户一并办理的用汇业务是否存在明显矛盾、客户身份与申报购汇用途是否存在明显冲突等。
5、客户在办理用汇业务时要求修改《申请书》中购汇用途的情况,银行除保留修改后的纸质申请书外是否还需要对个人系统中报送的原购汇业务的“购汇资金属性”进行修改?
答:对客户在办理用汇业务时修改原《申请书》购汇用途的,不强制要求个人系统中报送的原购汇业务的“购汇资金属性”一并进行修改。
6、划转直系亲属的购汇业务应如何填写《申请书》用途?
答:对购汇后境内划转至直系亲属的,购汇用途应根据收款人的实际用途填写,不能仅简单填写为亲属划转。
7、办理电子渠道汇款业务时客户如需重新填写《申请书》,如何操作?
答:为便利客户及时重新填写《申请书》,开办电子渠道汇款业务的银行,可在电子渠道汇款界面中设置“付汇与购汇申报是否一致”的勾选功能以及《申请书》重新填写功能。对客户确认付汇与购汇申报不一致的,可通过系统重新填写《申请书》。
8、个人贸易项下是否需要填写《申请书》?
答:对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业务类型为“个人贸易购汇”的,无需填写《申请书》;对办理业务类型为“占用额度的购汇”且购汇资金属性为“货物贸易”的,应填写《申请书》。
9、个人一次购买多个币种外汇以及一日内多次购汇的,是需要分币种填写多份《申请书》还是填写一份即可?
答:个人一次同时购买多个币种外汇且购汇用途一致的,可以合并填写一份《申请书》;若一次同时购买多个币种外汇且购汇用途不一致的或一日内多次购汇的,均应分别填写《申请书》。
10、客户最终用汇用途与原填写的《申请书》中的购汇用途一致,但是用途细项有所变化,如境外留学的学校名称不一致、留学国家不一致、境外就医的医院名称不一致等,是否需要重新填写?
答:对购汇用途不变仅用途细项发生变化的,不强制要求个人重新填写《申请书》。
11、对较为特殊的购汇用途应如何填写《申请书》?
答:对较为特殊的购汇用途,无法明确归类到《申请书》列明的八项购汇用途之内的,购汇用途均可勾选“其他”,并在“详细说明购汇事项”中就具体购汇用途包括具体购汇项目、交易所需金额/币种等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