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外债债权转让 3号文

发布:2017-03-21 16:33 来源: 中国外汇网

1、外债项下,目前是否允许境外债权人(非金融机构)将其外债债权转让给境内机构(非金融机构)?如允许,如何付汇?是否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即可?

答:境内公司购买境外公司持有境内企业外债项下的债权,无法规依据,其不能以此为由对外付汇,债务人也不能据此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境内其它机构为此笔外债提供了担保,且担保符合跨境担保的管理规定,今后发生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可以办理外债注销登记,而担保人拥有了对债务人的债权。

 

2、企业出于资金增值考虑,续作近购远结的掉期,所得外汇存于银行,不对外支付,最后用该笔外汇做远端结汇履约资金,是否可行?是否可不提供近端购汇材料?谢谢!

答:近购远结应按照实需原则,具有真实贸易背景,题中描述的情况明显无实际支付需求,因此不符合规定,不可行。

 

3、银行境外放款业务中,境内自然人可以提供担保吗?

答:境内自然人可以为在其经营范围内、且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的银行境外贷款提供担保。

境内自然人可以提供的跨境担保有两种形式,一是内保外贷,二是内外内的其它形式跨境担保,但其它形式担保中个人须与国内企业共同提供担保。这两类担保,均需审核主体资格合法性、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的合规性及履约倾向性等因素,符合规定的这两类担保,发生履约后,居民自然人可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提醒银行注意:之所以境内个人要提供担保是不是业务背后还有其他的关联背景?而其中是否还有不合规的地方?这些都需要具体分析判断,不能简单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

 

4、一个中国企业在境外股权收购项目中与卖方签署了股权购买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如果该中国企业没有取得中国发改、商务、外管有关ODI的备案文件,将触发分手费(break up fee)条款,中国企业需向卖方支付交易对价一定比例的分手费,合同不再履行。想请教的问题是,如果该企业最终没有获得中国政府ODI有关备案文件,进而触发该分手费支付义务,该企业如何实现购汇并向境外卖方支付分手费。我们理解由于未能办理ODI登记,因此无法在ODI通道下购会付出。是否可以在交易前期费用申请时即将申请额度覆盖分手费?或者在分手费条款已经触发以后,凭该合同及卖方提供的支付请求等文件,直接申请购汇付出?

答:因重大境外并购业务失败引发分手费的支付,实际上就是支付违约金,所以业务实质已从资本项下投资业务转向经常项下,所以企业应按经常项下如何支付违约金去考虑后续业务办理,而不能再通过境外投资相关渠道汇出资金。

分手费问题比较复杂,银行应谨慎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提示客户在协议中加入免责条款,明确如无法取得政府批文而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收购失败,企业免责,西方国家企业在收购协议中通常设立此类保护条款;如果必须支付且确有支付违约金的合理原因,建议企业与当地外汇局沟通。

 

5、咨询关于3号文“内保外贷项下担保履约,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如何理解?根据14年跨境担保办法有关规定,担保履约资金来源于反担保人的话,反担保人可凭履约证明文件直接办理购汇或对外支付,此种情况如何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对于保函申请人使用自有资金对外购汇赔付的,是仅在统计上算作银行自身结售汇,不算入代客售汇?还是这一购汇行为本身就是得以银行名义去做?

答:3号文的考虑是发生担保履约时,银行必须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调整了29号文可以使用反担保人或申请人的质押资金购汇履约的条款,履约后银行使用反担保人资金购汇或结汇的,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头管理,但究竟是外汇局核准还是银行按自身结售汇规定自行办理,还未确定。此外,反担保人不得凭履约证明文件办理担保履约款的购付汇,必须由担保人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对外履约。

 

6、咨询: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借款,境内企业资质符合相关外管要求,并与境外企业签署借款协议,但协议中有一条存在疑异,境外放款企业要求"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借款企业法人",但是外管局提出借款企业法人是境内居民,境内居民不能对境外担保。请问借款企业法人可以在与境外放款人的协议中做为其企业的担保人吗?谢谢。

答:境内借款的问题表述不够清晰,我们理解是境内机构借外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自身做担保,此情形就是“内内外”且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其它跨境担保形式,无须办理担保登记,实际上,无论债务人是否做担保,它也有偿债义务。

 

7、目前是否允许境内银行从境外银行购买信贷资产(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资产)?是否允许境内银行以风险参与的方式参加境外融资项目?

答:购买境外人民币资产未纳入外汇局管理范围。

境内银行购买境外贷款资产属于银行自身境对外债权,2005年外汇局在上海试点办理中资银行境外贷款的登记业务,2010年之后,宁波分局也获得外汇局试点政策,办理中外资银行的境外贷款登记。境内银行以风险参与方式参与境外贷款项目,要区分是资金参与还是纯粹的担保性质的参与,前者按境外贷款管理,后者按跨境担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