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现场核查

发布:2017-03-03 15:22 来源: 中国外汇

问:现场核查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外汇局可存在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1.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2.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3.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4.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其进行现场核查。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问:现场核查的流程主要有哪些?

答:现场核查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外汇局通知被现场核查企业,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或现场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

2.被现场核查企业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资金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3.外汇局约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4.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5.外汇局审核企业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经过内部集体审议,确定企业现场核查预分类结果,包括A类、B类、C类和注销名录等四种结果。

6.外汇局向预分类结果为B类或C类的企业,发出《分类结果告知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或现场签收。

7.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分类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述。企业超过规定期限向外汇局申述的,外汇局不予受理。外汇局自企业申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述材料审核,并确定是否调整预分类结果。

8.《分类结果告知书》发放7个工作日后或企业申述完成后,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发布分类结果。发布的内容是分类结果为B类、C类的企业名单,发布范围包括银行、企业,以及海关、税务和商务等管理部门。

其中:第2、3步为可选择项,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决定是否需要。

问:风险提示和现场核查有什么异同点?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七条规定:    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风险提示作为货物贸易项下现场核查的一种补充方式,与现场核查相比具有以下不同:1.流程优化,取消企业签收、预分类结果告知和异议申述等环节;2.结果简化,异常企业的分类结果统一确定为B类;3.监管期缩短,由3个月后指标恢复正常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为A类企业,而现场核查降为B类的企业需满12个月的监管期方可申请恢复。

问:企业如何配合外汇局的现场核查?

答:1.企业应重视现场核查工作,指定熟悉公司整体情况、了解自身资金流和货物流差异原因的人员专门负责,要求财务、商务和报关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2.企业应严格按时间要求做好《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反馈(3个工作日)、情况说明(10个工作日)和《分类结果告知书》(7个工作日)反馈。

 3.在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提交材料、谈话或接受现场调查。认真做好自查,准确分析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原因。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在书面报告中详细说明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原因,并针对性地提交证明材料。

问:现场核查或风险提示的后续处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现场核查或风险提示后,外汇局根据核查结果,确定企业的分类等级,或注销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同时,有违规行为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问:企业被认定为B类企业的主要标准有哪些?

答:现场核查中,当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降为B类企业。

1.经现场核查,企业无法合理解释其跨境收支异常的原因;

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包括贸易融资、贸易信贷及离岸转手买卖时间差报告等;

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4.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问:企业被认定为C类企业的主要标准有哪些?

答:现场核查中,当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降为C类企业。

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如企业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3.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包括海关、税务和商务等部门;

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问:哪些情况下,外汇局可注销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答:当企业存在以下行为时,外汇局可注销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已办理区内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5.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6.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风险提示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问:企业被认定为B类企业后,哪些业务会受到影响?

答: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以下业务将受到影响:

1.较A类企业,B类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需要提供更详细的材料。

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需事前逐笔实施电子数据核查;超可收、付汇额度的业务,企业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已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监管期内暂停业务,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问:企业被认定为C类企业后,哪些业务会受到影响?

答: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以下业务将受到影响:

1.每一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2.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已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要求其自列入之日起30天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5.已办理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该C类企业为成员公司的,暂停该企业的集中收付汇业务;该C类企业为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问:B类企业的可收汇/付汇额度如何计算?

答:企业的可收汇/付汇额度由预收货款/预付货款额度和自动生成的可收付额度两部分构成。

1.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由外汇局根据对企业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结合企业进出口业务的结算特点确定。

2.外汇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进出口贸易类别,结合对企业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企业每一类贸易方式的收付汇比率。企业自动生成额度,由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的可收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问:B类企业是否可以申请调整可收付汇额度?

答:当企业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求存在较大的偏差时,企业可申请调整可收付汇额度。

1.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

2.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

3.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4.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5.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