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No.43 关键词:购买外币理财 个人资产转移

发布:2017-02-20 16:42 来源: 中国外汇网

1.产品认证费如何申报?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关于认证、注册、公正、执照等费用的申报要求。原则上此类费用应区分是否为政府提供的服务。

如果政府部门需花费资源,通过专业手段检查产品或设备的安全性、审查相关人员的能力或资质等,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提供的认证服务,此类认证费、公证费或执照费应申报在“232000-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

对于政府部门单纯通过设置许可、牌照,变相征收费用的,应视为政府性税收或自然资源租金,申报在初次收入、二次收入或资本转移相应代码下。例如交通工具注册或发放娱乐性的垂钓、打猎、射击许可证等,申报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非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认证、公证等服务收取费用,根据不同的交易性质确定交易代码。对于代办向政府申请执照、专利等,向政府交纳的部分按上一段要求申报,而代办费用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如确实难以区分,根据从大原则申报。一是如与法律有关的认证费用,申报在“228021-法律服务”项下;二是与产品生产或市场准入有关的认证费、注册费,申报在“228039-其他技术服务”项下,如UL认证主要是对产品的安全认证和企业安全经营的证明,可申报在该编码项下。三是对于确实难以明确属于何种服务项的,可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2.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进口非居民的货物,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国际收支申报时,是申报在121010项下还是121030项下?如果申报在121030项下,与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转口非居民货物,国际收支申报有何不同?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的申报要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境内企业从境内报税仓库转口非居民货物同样也应申报在121030项下。

 

3.境内个人在做跨境电商,电商平台的结款会汇至境内个人账户,请问这种回去汇款是属于经常项目项下还是货物贸易?需要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来收这些电商平台结款吗?

答:境内个人从事经常项目经营性活动,直接收付经营性外汇收支的,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办理。

 

4.关于账号与户名相符方可入账,外汇方面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吗?如果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备案表备案的英文名称过长,银行是否可接受客户使用提前向银行备案的英文简称和正确账号办理入账? 答:账号与户名相符的目的是核实该笔交易的真实性。由于现行货物贸易监管规定中没有“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备案表”这一凭证,请明确问题中所说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备案表”具体指什么。您提到的备案表,我指的是客户提前向银行提供的英文名称的简称信息,因为全称在国外银行系统无法全部输入,客户向银行提前报备其使用的英文简称,匹配账号,银行凭此入账,是否在政策上可行?

答:银行在能够把握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操作可行。

 

5.境内居民海外购物,但订单取消,款项退回,应提供什么才可以入账?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入可直接入账。

 

6.境内非居民购买外币理财参考个人外汇理财的相关规定,请问是哪个规定?

答:因为境内非居民与境内的境外个人范畴不同,请您将问题再明确一下。

 

7.关于国内外汇贷款是否可以不开立专户,而由银行直接通过内部账户支付给境外,用于法规允许的范围?从数据采集规范看,国内外汇贷款的采集中,并不涉及债务人帐号,未来偿还贷款也是直接入银行内部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规定,国内外汇贷款应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存放,贷款资金应划入贷款专户,从贷款户对外支付,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支出。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要求与贷款数据采集方式并非同一个问题。

 

8.网络购物属于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

答:网络购物属于货物贸易,对于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交易代码为122030。

 

9.个人存外币现钞可以多少?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10.个人收ALIPAY PAYPAL和ALIBABA等电子结算机构的钱是否可以直接入账?超过5000美元应怎样申报?

答:原则上,境内个人从事经常项目经营性活动,直接收付经营性外汇收支的,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办理。

超过5000美元的涉外收入应按照资金的来源进行申报。该案例中应按照电子结算机构中的资金具体来源进行申报。

 

11.请问境内保理公司给境外出口企业提供保理预付款算不算境外放款?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境外放款的对象限于母对子、子对母以及关联公司等,保理公司对境外出口企业提供的保理预付款未纳入境外放款的管理范围。

 

12.实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以后,境内银行通过离岸部办理的代付业务是否需要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

答:不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规定,本外币贸易融资都不计入额度计算,因此,海外代付不纳入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13.B类企业人民币币种的收付汇(包括退汇、转手买卖收付汇)银行需要实行额度管理,进行电子数据核查、扣减其可收(付)汇额度吗?若额度不足,需要凭外汇局相应《登记表》进行收付汇操作吗? 现在还有个连带问题:如果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时,未扣减(或少扣减)相应额度或未凭外汇局《登记表》(或少签注使用金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非现场监测——银行业务监测中会提示银行违规,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中,又明确写着银行涉及人民币币种的收付汇违规业务,外汇局可以将其确认正常处理,这前后好似存在矛盾,银行及外汇局如何把握操作呢?

答:B类企业人民币收付汇不需要扣减额度。由于B类企业额度计算较为复杂,监测系统无法智能判断人民币收付汇,因此需要外汇局人工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判断是正常或者违规,前后并不矛盾。

 

14.人民币基本户与资本金结汇待支付账户可以开在一个银行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有关规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含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境内主体可以在同行开立一个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币种为人民币,但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管理,从外汇管理角度看,结汇待支付账户与人民币基本户没有直接关系。如果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对人民币账户有其他规定,应从其规定。

 

15.法院扣划个人结汇要不要占额度?

答:不占用。如法院扣划标的为个人外汇资金,应以法院名义办理结汇。

 

16.境内居民之间的外汇划转是必须要直系亲属之间的,那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呢?也必须要直系亲属吗?

答:首先,“居民”与“非居民”不仅指个人,还包括境内机构。

根据前文表述,您想问的问题本意若是:“境内个人之间的外汇划转是必须要直系亲属之间的,那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呢?也必须要直系亲属吗?”那么,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由境内个人划转至境外个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身份证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由境外个人划转至境内个人的,收汇环节无限制,结汇环节按照年度总额管理。

 

17.中国人在国外中大奖了100万美元,能汇入国内吗?需要什么材料,如何申报?

答:可以。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需要证明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材料,如中奖凭证、公证文书、国外缴税证明等。

 

18.个人网络购物收支申报为“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是否正确?对其有无年度总额控制?按对外贸易经营者还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管?

答:如果是邮寄形式的话是可以申报为“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

个人网络购物收支是否占有个人年度总额应区分具体情况,如通过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或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的结售汇均不占用年度总额。

原则上,个人从事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应以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个体工商户名义进行。

 

19.一般外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使用注册资本金,是否可以进行结汇,结汇的额度有限制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的有关规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投资时,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结汇额度不超过需要投资的资本金金额。

 

20.境内个人办理资产转移资金汇出境外,外管局需要提交哪些手续呢?

答: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等有关规定,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移民财产转移的审批,审批所需材料如下:

(一)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三)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申请人拟移民财产转移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以下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b、房屋产权证,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1. 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支付时,是根据税务备案表上的本次付汇金额付汇,还是需要弄清楚该金额是税后还是税前?如果要弄清楚,还需要企业提交税票或免税文件证明,然后再去计算税后金额对外支付。银行到底是否应该按税后金额支付?相关政策也没有明确。

答:税务备案表本身是为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而设置,绝大多数企业在进行备案的当时并未实际缴税,因此无法提交税票。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应把握实际付汇金额小于或等于“本次付汇”金额的原则,无需纠结是否为税后金额。

 

22.请问,个人持中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件办理开户及现钞存取时,个人现钞存取数据中交易主体类型应为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办理境外汇款时,交易主体是否应为居民个人?因为护照国籍为中国。

答:个人持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民证在个人外汇政策上视同境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