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No.42 关键词:留学购汇 境内外个人汇款

发布:2017-02-16 16:02 来源: 中国外汇网

1.对私居民5000美金需要申报申报信息吗?

答:不需要。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八条,对于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因此,对私居民个人5000美金的涉外收入是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

 

2.保税区内A公司从境外采购货物卖给境内区外W公司,货物以海运方式按A公司指示发运至境内港口。W公司付款给A公司,然后A公司付款给境外公司。请问,币种结算方式下,A公司和W公司分别该如何申报?

答:从资金流来看, W公司付款给A公司,双方身份均为境内居民。因此,二者之间的资金收付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应进行经常项目管理信息申报。W公司付款给A公司时,W公司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A公司应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A将货款支付给境外公司,是跨境付款,交易双方是居民A和非居民身份的境外公司,因此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由A公司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具体交易编码要看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区。如果货物进入境内区外,则应申报为121010-一般贸易;如果货物进入境内的保税区,则应申报为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

 

3.在国内炒外汇有哪些平台?

答:境内个人在境内进行外汇实盘买卖可以咨询相关商业银行办理。但境内个人不允许通过所谓的平台参与境外市场上的外汇买卖。

 

4.现在实施的跨境轧差业务也算是净额结算的一种嘛?

答:根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的规定,参与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跨国公司,其经常项目跨境收支可采取轧差净额结算方式,即按收付轧差后的净额进行收或支。因此,跨境轧差业务属于净额结算。

 

5.结汇待支付的资金【2015】19号文规定可以用于支付已使用完毕的贷款,那么想问下所谓已使用完毕要怎么理解?提取完毕算不算使用完毕?(自主支付跟受托支付贷款是有区别的),结汇待支付的资金可以用于还贷款利息吗(比如贷款已经使用或者提用了,到了还息时间,想用于还利息,是否可以)?

答:资本金意愿结汇后进入待支付账户,可用于归还人民币贷款,但要求贷款已使用完毕,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贷款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二是贷款资金应使用完毕而非是发生全额提款。结汇待支付账户的资金可用于归还贷款利息。

延伸:汇发[2015]19号文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6年又发布实施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16号文统一规范了包括外汇资本金在内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相关要求,外汇资本金作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一种,其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问题中提到的以外汇资本金偿还贷款事宜,如果贷款已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且到期需要偿还(含贷款利息),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偿还。如果贷款只是提取并未使用,那么到期需要偿还时,这部分未使用资金应该直接用于偿还贷款。对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16号文规定,银行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

 

6.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境内区外企业和区内企业之间服务项下交易只能用人民币收付,请问此处服务项下交易是否包含交易编码为“收益与经常转移”项下交易?区内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间买卖货物发生的质量赔偿款是否可以用外币结算?

答:此处服务项下交易包含交易编码为“收益与经常转移”项下交易。

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二条:下列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 按照本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一)境内个人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境内机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三)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四)因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十三条: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管理按照本指引执行。

因此,除另有规定外,交易编码为“收益与经常转移”项下的交易,应按照服务贸易交易管理。

对于问题中所说的质量赔偿款,因为不符合文件中所说的“另有规定”的情况,所以适用服务贸易法规,不可以用外币结算。

 

7.原问题:外国投资者A向境内机构B转让外资企业T股权,A和B约定股权转让款一部分由B向A在境内的关联方C以人民币支付。请问这一付款安排是否违反外汇法规?如是,具体哪些法规条文? 原答:该类业务需要了解B以人民币形式向A 在境内的关联方C支付的原因后才能判定。 补充说明:A和B约定由C代A以人民币收取股权转让款,因为C有一笔贷款即将到期。如果等B向A支付外汇股权转让款,A再以股东贷款借给C,C再结汇还银行贷款,时间上来不及。所以希望能直接由B向C以人民币支付股权转让款。我想问的问题和原来一样,再追问一条,如果违反外汇法规,是否有相应的罚则,有的话是哪一条?

答:B将本应跨境支付给外国投资者A的转股对价款在境内支付给C,实质上是外国投资者A借款给境内主体C,对C来讲从A借款是借外债,属于跨境融资业务。此笔外债未办理登记并纳入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备案后借款人可以办理提款等资金结算事宜。如果B将款项直接汇给C,实质上是C未经跨境融资签约备案直接进行提款,违反了上述签约备案后再提款的有关规定。

关于罚则,132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8.小孩留学,以家长的名义购汇汇学费可以吗?

答:小孩留学,父母可以代为办理占用额度的购汇业务或不占用额度的购汇业务,但原则上应以小孩自身名义购汇。

 

 

9.在韩国境外设立公司的,在中国能否以个人的名义汇出投资款,能否代理办理汇出。

答:如果境内机构在韩国境外设立公司的,在中国不能以个人的名义汇出投资款。经有效授权的,被授权人可以代理办理汇款业务,但汇出投资款的申请人必须是经法定程序允许汇款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内机构)。

 

10.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做外债管理的时候对于借款企业用外债归还银行贷款和外债归还企业间借款是如何考虑的? 人民银行说可以还贷款,但是对借款没有明确。外汇管理局没有对人民币外债资金用途做过任何规定,只对外币外债有规定,但是也没有明确能否还贷款和借款。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规定,外币外债可结汇偿还银行的人民币贷款或企业通过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人民币外债也可用于偿还银行的人民币贷款或企业间的委托贷款。

 

11.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汇款,附言是赡家款,那作国际收支申报时是什么?入账时需要客户提供相应的材料给予证明审核吗?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入/支出款项,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用于进行申报。该案例中,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汇款,应当按照境外个人的资金来源进行申报,报文中的“赡家款”是资金用途,因此不可作为国际收支申报的交易附言,应询问境外个人的具体资金来源进行申报,如:雇员汇款等。(相关材料按照经常项目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核。)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入可直接入账,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经营性收入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12.处于清算期的企业,由于清算期过长导致该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证件过期了。该企业打算将外债账户的所有金额包括利息全部汇出用于还外债,然后销户,请问该外债账户的资金流出有没有受管控,银行可不可以为其办理上述操作?

答:企业营业执照过期,并不等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就设立了外债业务的管控,只要外债存在可还本金额且企业未被管控,银行可在审核还本付息通知等材料后,办理企业外债的还本付息手续。

 

13.转口转卖业务的收支申报规定是怎样的?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关于转手买卖的申报要求。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但货物没有进入居民一线关境。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头在外”而且货物不进中国境内,直接从境外卖方运至境外买方。在实际交易中,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三种:

(1)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即不跨越中国经济领土)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2)居民从非居民购入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笔付款申报的交易性质须修改。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3)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交易背景申报。

 

14.境内居民收到区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开过来的出口信用证,货物已出口并空运瑞士,但是货款是由区内企业付款,境内区外企业收到该笔货款是否需要国际申报申报,如需要该怎么申报?

答:该案例中,交易双方一个是区内企业,一个是区外企业,双方都是境内居民,因此二者之间的资金收付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应进行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信息申报。请进一步提供具体的业务背景情况,如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出口信用证双方信息,以便于回答应申报的交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