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No.41 关键词:个人购汇 外债管理

发布:2017-02-07 14:18 来源: 中国外汇网

非居民境内薪金所得购汇,除了相关身份证明和雇佣证明外,所提供的税务证明能否跨省市办理购汇业务,是否有时间限制,超5万美金购汇是否要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答:法规中未限制非居民个人购汇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行为,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税单有一定差异,银行难以判断真实性,银行通常不会办理非居民的异地购付汇手续。5万美元以上的购付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第40号)的规定,非居民应提供税务备案证明。

 手持外币现钞5000美元以上还信用卡需不需要提供原取款回单购汇回单?

答:凡手持外币现钞存入外汇账户(包括信用卡)超过5000美元的,均需提供现钞来源证明。

 现在的个人账户境内同名划转和企业账户境内同名划转分别如何申报?附言怎么写?

答:境内同名划转收付款账户任何一方涉及资本项目账户的,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收付凭证,但境内银行应报送相关数据。其中,付款银行报送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申报在“90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项下;收款银行报送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间或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间等收付款双方均不是资本项目账户的境内外汇同名划转、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间的资金存款期限转换等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收付凭证,境内银行也无需报送相关数据。

国际资金主账户和国内资金主账户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收付凭证,但境内银行应报送相关数据。其中,付款银行报送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收款银行报送境内收入基础信息。

附言属于管理信息,而付汇凭证中无“附言”栏,综上,境内同名划转业务无需填写交易附言。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付利息,因多付了代扣税,现境外企业退回代扣税款,如何申报?

答:境外企业退回代扣税款,其付款性质为退款,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选择“退款”,申报在原汇出款项对应的交易编码下。交易附言中注明原始汇出申报号码。

 父母用小孩子的额度可以境外汇款吗?

答: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遵循自用原则,在此基础上,银行按展业三原则办理。父母可代未成年子女办理年度总额购汇业务。

 境内个人境外购房可以在银行汇款么?

答:不可以。因为境内个人的境外购房属于资本项目管理的范围。目前,个人境外购房尚未开放,因此境内个人不得以购房款名义向境外汇款。

 证券公司从境外汇款给个人,可以入账吗?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目前,境内个人不允许直接参与境外资本市场的交易,所以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不会从境外汇款给境内个人。

如果境内个人通过QDII\RQDII等合规途经办理,即通过境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投资收益也是由后者汇给境内个人。

如果个人擅自通过境外证券公司从事境外证券交易,取得的收益汇入后,银行不能办理入账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向公司离岸账户汇款吗?限额是多少?

答:境内居民个人如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户办理对外收支,其外汇收支参照机构管理。如为经外汇管理局登记的返程投资目的设立的离岸公司,个人也可以按照汇发〔2014〕37号文的规定向其汇款。

 如果客户在关注名单内,需要购汇,提供什么材料?

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的规定,“关注名单”内个人在关注期限内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能证明本次购汇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做外债管理的时候对于借款企业用外债归还银行贷款和外债归还企业间借款是如何考虑的?人民银行说可以还贷款,但是对借款没有明确。外汇管理局没有对人民币外债资金用途做过任何规定,只对外币外债有规定,但是也没有明确能否还贷款和借款。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外币外债可以偿还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及其委托贷款,原贷款资金应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且使用完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汇发〔2012 〕165号)文的规定,人民币外债也可以用于偿还境内外贷款及企业间委托贷款。

 境内个人可以向境外支付保险费吗?

答:境内居民个人向境外支付保险费分两种情况,一是旅行、商务活动、留学等需要购买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等,属于服务贸易类交易,可以支付;二是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在外汇管理上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交易,尚未得到政策支持,不得对外支付。

 转口贸易项下的出口贸易融资款是入一般户还是待核查户?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第三条规定: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因此,离岸转手项下的出口贸易融资款需入待核查帐户。

 大额资金从境外汇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问题太笼统,需要了解大额资金的性质以及汇入境内的原因等情况后才能解答。

小编提示:无论金额大小,境内主体从境外收入都必须遵守现行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管理要求,符合规定的具有真实合规交易背景的收入,银行均可以办理入账手续。

 报关单币种为人民币,结算币种也是人民币,现在关单超90天要付汇,是否一定要做延付登记?有无法规依据?

答:按现行规定,没有“延付登记”这个说法,报关和结算均为人民币的,可以不办理货物贸易延期付汇报告。

 境内银行向境内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由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如果发生了担保履约,外汇上如何操作?是否受限于房地产企业不可以借外债的限制?

答:境内银行向境内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由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境内贷款行须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数据,发生履约时,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其上年度经审计报表的一倍净资产与可用外债额度之和的范围内办理外债登记,不受限于2007年6月1日后新设房地产企业不得举借外债政策。贷款行收到的担保履约款币种与贷款币种不一致,需要购汇或结汇的,需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外转中,标的企业需要先去外管局做变更注册币种之后再到银行做转股登记吗?若不用,表(一)上面的信息是应按照转股后的注册币种(人民币)来填吗?

答:如果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在发生外转中的同时原注册币种也发生了变更,表(一)上面的信息是应按照转股后的注册币种填写。但由于注册币种的变更银行不能操作,接受该业务的银行应该商当地外汇局解决业务办理的问题。

 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支付或者收入的跨境双方是不是只能关联公司?

答: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的规定,代垫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应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间。

 外商投资企业母公司借入外债能否提供给其全资spv子公司使用?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外资企业借入的外债可以以委托贷款方式借给其关联公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全资SPV子公司,但子公司使用此委贷资金也须遵守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管理要求,即不得用于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支出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非自用房地产建设或购买、不得用于非关联公司贷款、不得用于除银行保本理财外的其它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