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No.37 关键词:账户 收支申报 转让商标收汇

发布:2016-12-26 11:15 来源: 中国外汇网

A类企业经常项下收汇能否不入外币待核查户或外币结算户,而是直接结汇入人民币结算户?是否有相关政策法规?

答:依据汇发〔2016〕7号文: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的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因此,如该笔收汇不是退汇业务或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即可直接结汇。

商标转让给香港一公司,收汇需要一些什么材料?

答:5万美元以上的商标转让收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汇发〔2013〕30号)的规定,应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其他证明商标转让真实性的证明。

关于账号与户名相符方可入账,外汇方面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吗?如果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备案表备案的英文名称过长,银行是否可接受客户使用提前向银行备案的英文简称和正确账号办理入账?

:账号与户名相符的目的是核实该笔交易的真实性。由于现行货物贸易监管规定中没有“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备案表”这一凭证,请明确问题中所说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备案表”具体指什么。

跨境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应不应该收取账户管理费?有没有相关文件?

答:跨境人民币资本金账户是否收取账户管理费,由银行自行决定,并无法规限制。

同户名划转需要申报吗?

答:同名账户划转有多种类型,不能一概而论。应首先确认申报主体性质,再判断其资金是否跨境,进而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资金跨境的情况下,如果是境内非居民A与自己境外账户间的资金同名划转,则应申报为“822030-非居民从境外收款/向境外付款。”如果是境内居民从境外本人账户将资金划入/出境内,则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按照资金来源/用途进行申报。

若资金不跨境,那么境内同名账户划转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境内企业从境外汇入资金做验资应开什么户?

答:问题提的不是很清楚。如果是指境内企业接收从境外汇入的资本金的验资问题,那么这个境内企业应该是外商投资企业,其外方股东可从境外汇入资本金。如果是外汇资本金,应在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如果汇入的人民币,应在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个人结售汇汇款可以代办吗?

答:该问题较模糊,个人结售汇与汇款并不是一类业务。现区分情况答复如下:

(1)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2)个人项下汇款业务,根据收支主体、交易性质的不同,对应的管理政策也不同。概括的说,符合个人汇款规定的,均可代办。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真实代办情况到银行办理。

归还国内外币贷款最多可以提前还款日几天购汇?有无相关正式发文指导?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汇发〔2002〕125号)有关规定,还贷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人民币对外捐赠要开专用账户吗?

答:无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

外币贸易项下收汇的退汇可用跨境人民币支付吗?原路退回具体要求同币种吗?

答:贸易项下退汇业务,在原收款行和原账户均存在的情况下,应原汇路、原币种退回。如有特殊情况造成原收款行或原账户不存在的,最基本的应保证原收付款人一致。经办银行应尽职审核其退汇相关材料,为其办理业务。

个人外币现钞存取可以代办么?

答:可以。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实际操作中应根据真实代办情况到银行办理。

关于捐赠款项,如果对方是营利性机构,文件称按资本项下业务办理,但具体应该怎么办理呢?

答:如果对方是盈利性机构,应根据个案分析,判定该笔捐赠业务归于资本项目项下哪个业务板块,是属于投资、外债还是其他类型,然后据此分别参照投资、外债的相关规定办理。

境内企业从保税区进口非居民的货物,采用进料加工的报关方式,国际收支申报时,是申报在121020项下还是121030项下,如果申报在121020项下是否违规?

答:该交易应该申报在12102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交易代码说明已经明确指出“进料加工贸易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内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制成品”。

境内居民之前借款给境外居民人民币约五百万,现境外居民想在境外用外币还款至境内居民账户,请问是否可操作?

答:从问题看似乎是境外放款业务。目前,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内机构(非金融)有可能在额度内向境外股权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放款前应办理外汇登记。所以首先应了解问题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是哪种类型,二者什么关系,500万人民币的境外放款是否事前履行了登记手续,然后才能研究还款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以人民币做的境外放款只能以人民币形式回收。

境内个人通过网络进行境外购物,相应的人民币需购汇后对外支付,该类业务是属于经常项下业务还是货物贸易项下业务,银行需审核哪些材料后受理?上述个人购汇是否纳入年度购汇额度管理?

答:经常项下业务包括货物贸易项下业务。

个人境外购物若通过试点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从问题描述看,该境内个人应即非个体工商户,也非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该个人未提供任何材料,银行可在其年度限额内为其办理购付汇业务;超过年度总额的,银行可审核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购付汇。

若上述个人购汇业务类型为通过支付机构的购汇,不占用年度购汇额度。

我行已实行跨境融资全口径管理,请问目前在上海自贸区内的FT账户(之前不纳入外债管理),是否仍旧可以按外债进行管理?还是也纳入全口径管理呢?

答: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本外币外债、表内外债与表外对外负债均纳入跨境融资全口径外债管理,与是否使用FT账户无关,因此,FT账户的存款余额也纳入全口径外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