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外债相关政策

发布:2016-12-22 14:31 来源: 中国外汇网

问:外债有哪些类型?银行外债主要有哪些?

答:外债大致可区分为贷款类、债务证券、货币与存款及其它外债四大类,每大类外债又可细分为不同子项,如贷款类可分为双边贷款、多边贷款、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卖出回购、融资租赁、银团贷款、境外母公司贷款、境外子公司贷款、境外联属企业贷款、非股东非关联企业贷款、贵金属拆借、补偿贸易中以现汇偿还的部分、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其它贷款等;债务证券可分为货币市场工具、债务证券;货币与存款可分为境外同业存放、境外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非居民个人存款、非居民机构存款;未纳入上述债务类型的外债可纳入其它外债统计。

常见的银行外债类型主要有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境外同业存放、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非居民个人存款、非居民机构存款、贵金属拆借等。

问: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债如何进行管理和统计监测?

答:按照传统的外债管理方式,每年一季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年度中长期外债指标,外汇局核定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2016年,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政策实施之后,外汇局不再核定的银行的年度短债指标,银行的外债额度取决于其自身的核心资本,其上限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0.8倍,但国家发改委仍然核定银行的中长期外债指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的规定,

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政策将银行的表外债务纳入统计范围,表外负债既包括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内保外贷、银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又包括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产生的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按照市场的公允价值计入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在通过数据接口规范验收后,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自行报送外债数据,无需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未通过接口规范验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尚未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放系统报送方式的债务类型,仍需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问:采取传统的外债指标的管理方式,如何理解银行的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豁免外债指标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等规定,期限在90天(含)以下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以及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续作海外代付、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90天(含)的,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未承兑的不形成外债的无须报送外债数据,承兑信用证付款后视作外债的还本付息。远期信用证的从承兑日到付款日计算外债期限,海外代付从境外代付行的代付日到境内银行归还境外代付行的日期计算外债期限。开立信用证后采取海外代付方式结算的,则是从银行信用证承兑日到开证行归还海外代付日期计算外债期限。目前允许豁免短期外债指标的银行贸易融资,仅限于货物进口项下90天及以下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除此以外的银行贸易融资,如出口项下、服务贸易项下海外代付,“信用证”以外的其他形式付款承诺,除另有明确例外规定外,均应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

豁免外债指标管理的外债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围,银行须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全口径外债数据。

问:宏观审慎外债政策下,不纳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范围的的银行债务类型有哪些?

答:(1)人民币被动负债: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2)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3)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批准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4)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5)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6)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纳入豁免范围内的外债也纳入外债统计监测,银行还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全口径外债数据。

问:银行1年期以上境外同业存放、非居民机构存款和非居民个人存款是否占用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

答:按照现行的外债指标管理方式,发改委核定银行的中长债指标主要限于拆借类外债,境内银行发生的对境外的非居民存款类负债以及境外同业存放,如果国家发改委通过书面批复方式明确可以纳入中长期外债指标控制的,银行可以占用中长期指标,否则,须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根据规定,非居民机构存款中的特殊类型,如外商投资前期费用账户中的存款余额、QFII账户存款等,同一法人行50万(含)美元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问:企业通过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和远期信用证需要办理外债登记吗?为何开证行表示开立远期信用证等还要求企业向外汇局报告?

答:银行的海外代付及承兑远期信用证属于银行自身的外债,银行承担第一行付款责任,由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外债数据,此类外债无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涉及到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按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90天(含)以上的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还需要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相关贸易融资信息。

问:上海的金融机构设立的分账核算单元的外债如何管理和统计监测?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银总发【2014】46)的通知,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依据规定的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自贸区内主体提供规定的投融资创新等相关业务。同一金融机构的上海市(包括试验区)各经营网点为区内主体以及境外机构办理的分账核算业务,应纳入其市级机构对应的分账核算单元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的要求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发【2015】8号)文的规定, 分账核算单元的外债额度是:(1)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区内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指标为其实缴资本的3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上海市级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为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的8%;(2)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区内法人银行外债指标为其一级资本的5倍,银行市级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为境内法人一级资本的5%;(3)未设立分账核算单元的区内金融机构均按法人实缴纳资本的2倍设定,分公司按法人实缴资本的5%设定;(4)短债与中长债均采取余额管理方式;(5)外债资金须进入FT账户;(6)人民币贸易融资及非居民存款不纳入外债余额管理,外币贸易融资按20%计入;(7)分账核算单元吸收的非居民外币存款如存放在境内机构,按现行外币外债管理规定计入外债指标;(8)金融机构基于客户真实交易提供对冲服务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以及融资性对外担保按20%计入境外融资余额;(9)基于自身对冲需要产生的或有负债按50%计入境外融资余额。其它各类负债均按实计入境外融资余额。非融资性担保不纳入外债余额,融资性担保按20%计入外债余额。

分账核算单元的外债也需要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已明确FT性质外债的报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