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货贸系列(四)——贸易收支

发布:2016-11-18 09:52 来源: 中国外汇网

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答: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后,即取得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资格。按现行法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主要涉及以下流程:(1)持相关资料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2)辅导期(发生首笔贸易收支之日90天)期满后办理辅导期报告;(3)办理符合条件的义务性或主动性报告;(4)按外汇局要求接受现场核查。

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范围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问: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有哪些?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经此调整后,A类企业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B、C类企业的收入范围为全部贸易外汇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问:企业办理收汇业务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A类企业可以直接办理贸易收汇入账,无需提交相关资料,但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B类企业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如有)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超额度或超期限的收汇业务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银行审核并扣减企业可收付汇额度后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C类企业除提交出口合同、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如有)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外,所有收汇均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

问:A类企业办理付汇业务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A类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交不同的资料:货到付款项下提供进口报关单或合同或发票;预付货款需提供进口合同或发票;信用证、托收则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此外,银行可根据“展业三原则”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材料。

问:B类企业办理付汇业务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B类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交不同的资料:货到付款项下提供进口报关单、合同和发票;预付货款需提供进口合同和发票;信用证、托收则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银行审核并扣减企业可收付汇额度后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可根据“展业三原则”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材料。超额度或超期限的付汇业务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问:C类企业办理付汇业务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C类企业除提供B类企业的上述资料外,所有购付汇业务均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问:哪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需要事前登记?

答:企业下列业务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

(1)A类企业超期限退汇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超期限是指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原路退回是指退汇的交易对手是原收、付款人。

(2)B类企业超可收汇/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离岸转手买卖的贸易外汇收支(目前已暂停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资格,详见问题十),B类企业超期限退汇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B类企业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超期限退汇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超期限及非原路退汇。

(3)C类企业所有货物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

问:《登记表》的内容和期限分别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所申请业务的登记类别(B类、C类或其他)、业务类别、结算方式、金融机构和登记情况等。企业凭外汇局出具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业务,《登记表》有效期为一个月。银行审核、办理业务后,需在纸质《登记表》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分别签注已使用金额。《登记表》可以分次使用,但只能在同一家金融机构使用。

问: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规定:“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问:货物贸易跨境收支如何申报?

答: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需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办理跨境收支申报。目前有纸质申报、网络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三种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技术条件,自主选择申报方式。

涉外收入款项的交易编码原则上按照申报主体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支付款项的交易编码原则上按照申报主体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而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问发生的跨境收入/支付款项,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用途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收付款中的交易附言应当准确描述该交易性质。

问:货物贸易境内收支是否需要申报?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上述“货物贸易核查项下”收付款前述问题二中涉及的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