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货贸系列(三)

发布:2016-11-09 13:23 来源: 中国外汇网

问:我国经常项目已经实现可兑换,为什么还需要对货物贸易项下跨境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

答:1996年12月1日,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项下的可兑换,国家对经常性的对外支付与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主要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经常发生的对外支付与转移,其中包括货物贸易跨境收支。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货物贸易项下跨境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并不违背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当前,实施货物贸易项下跨境收支真实性审核,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现外汇体制改革长远目标的要求,为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基于当前“半开半闭”的管理现状,经常项目可兑换而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可兑换,避免资本项目借道经常项目跨境流动;三是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涉外经济安全的要求。

问:如何理解货物贸易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

答:《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因此,银行在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原则,遵循“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及“表面相符”等原则,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合同、发票、报关单、提运单等)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问:现行货物贸易项下外汇管理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2012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由逐笔核销转为总量核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基本做法是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进出口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对非现场总量核查中发现的可疑企业实施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进而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同时,提高监管部门间数据与信息交流的力度,强化协同机制,加强联合监管。

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需要哪些条件?

答: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简称:名录)。名录是企业具有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资格的具体体现,不在名录的企业不能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企业如何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营业执照》;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对无对外贸易经营权,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免于提供第(4)项材料。

问:企业为什么要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答: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制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确认书》提示企业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企业依法应履行的义务,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权利。

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主要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自有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委托方不能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

问:现行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目前,涉及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法规主要有: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及其《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2.《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

3.《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4.《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

5.《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