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货贸系列(二):电子单证

发布:2016-10-27 10:56 来源: 中国外汇网

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项下是否允许使用电子单证办理?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满足银行和境内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

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项下允许使用的电子单证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

问: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答:银行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以确保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具体要求主要有:近三年外汇管理考核为B类(不含B-)及以上;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

银行不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应自不满足条件之日起,自行停止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直至重新满足条件。因违规办理电子单证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暂停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1年。

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答:企业申请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且取得营业执照满2年;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并满足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的,自被降级之日起,停止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直至恢复为A类。

问:我公司为A类企业,今年进口一批货物,海关报关单的进口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金额为53万美元。2月1日,我公司以该笔进口业务作为贸易背景,在银行申请办理了海外代付,期限为90天。请为是否需要办理贸易融资报告?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融资业务指企业通过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导致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业务,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标明的付款日期为准,货物进口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进口日期为准。

你公司该笔业务的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了90天,因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你公司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含)通过系统进行报告的,则需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

问: 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德国,货款已收回。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外方退回部分产品。现我公司需要退回部分货款给外方,请问需要到外管局办理什么手续、提供什么资料?

答: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含)内的,企业提交书面报告、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直接到银行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手续;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企业需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单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手续。

问:辅导期企业是A类企业吗?

答:辅导期管理和分类管理是两个不同的管理概念。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外汇局对名录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辅导期企业同样可以进行非现场核查或现场核查,如果发现存在法规规定行为的,也可能被列入B类或C类。

问: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如果监测系统企业信息查询显示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实际名称不一致,但组织机构代码一致且确认就是同一家企业,例如企业名称变更后未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是否一定要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为企业办理收支业务?

答:银行在确认是同一家企业的情况下,可以为该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并告知企业尽快到外汇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