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收支申报系列(四)

发布:2016-09-08 13:55 来源: 中国外汇网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一致之处,均以官方解释为准。本平台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Q:申报主体填写完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后,银行应该做哪些必要的审核?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审核三方面内容:一是申报主体是否用错了其他种类的凭证。(由于境内收付款凭证与国际收支收付款凭证内容相似,银行一定要确认凭证使用的准确性)二是申报主体是否按照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是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与该笔涉外收付款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Q:如果银行发现申报主体的纸质申报凭证填写有误,是否可以直接在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银行可以将其退回给申报主体进行修改,也可以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始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但是要在修改处签章。

 

Q:企业开办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银行还需要审核吗?

A:是的。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银行应当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可以予以直接通过,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信息,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写清退回原因,要求企业重新核实。

 

Q:银行发现报送到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如何修改?

A: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分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原则上对于数据的修改应当按照“在哪录入,在哪修改”的原则。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基础信息错误,应当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申报信息错误,应当在录入申报信息的系统中进行修改。

 

Q:所有的基础信息都能进行修改吗?

A:不是的。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如果基础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错误,那么银行应当删除原来的基础信息,写清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重新报送基础信息。

 

Q:怎样判断一笔交易是错汇还是退款?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实践中,错汇是指汇款信息有误,无法贷记收款人账户或错误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收入或支出。退款是指因交易被撤销导致的已收汇或付汇业务的退汇。对于错汇,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对于退款,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没有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该笔交易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Q:如果申报主体拒绝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不配合银行按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怎么办?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四十三条,外汇局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对机构申报主体采取“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具体什么情节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由各级外汇局自行制定,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Q:外汇局所说的申报原则是“涉外收入看来源、境外汇款看用途”。那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来说,如果收到境外亲属的汇款,是否可以申报为“捐赠”或者“生活费”等?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外收入款的交易代码原则上是按照资金的来源,涉外付款是按照资金用途来进行申报的。但是对与境内的居民与境外的居民来说,特别是涉外收入,是要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来进行申报的。也就是说,一个境内居民个人收到境外亲属汇来的款项,应该按照其境外亲属汇的这笔钱的来源进行申报。如,雇员汇款等。

 

Q:对于涉外收入交易对方国别的申报,是应该按照报文上显示的来款国家进行申报吗?

A:不完全是。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一笔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该按照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进行申报。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一个是如果交易双方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国别应该为境外居民的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那么国别要填写为境内这个非居民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