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收支申报系列(三)

发布:2016-08-31 09:31 来源: 中国外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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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A: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唯一标识的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与其总行一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它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的标识码。

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Q:企业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做些什么?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拿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应在银行网点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Q:企业如果已经在中国银行开户并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又要到浦发银行再开一个账户办理涉外收付款还需要重新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吗?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了,并且外汇局已经对其在中国银行填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通过(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浦发银行只需要再次跟企业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并将企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补充录入即可。如果浦发银行核实,《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要素中国银行填报的不准确,或者与企业提供给浦发银行的信息不一致,则在补充录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报送到银行所在地的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到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由其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Q:什么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可以由银行直接修改?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了,但是外汇局并没有审核通过,则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全部信息均可以进行修改。

如果外汇局已经审核通过了,银行仅能对企业的非关键信息进行修改。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Q:企业如何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系统?需要到每家开户银行去办理开通手续吗?开通后何时可以进行办理网上申报?

A:企业申请开通或关闭网上申报业务,可以在该企业任意一家开户行办理,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申报方式”中勾挑“开通网上申报”。银行会给企业设置业务管理员用户名、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开通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企业就可以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Q: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的管理员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A:应当向经办银行申请重置初始密码。

Q:《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其他国际收支申报凭证一样都是留存24个月吗?

A:不是,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银行和申报主体要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或者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Q:对于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的申报基础信息申报时效性是怎么要求的?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三十五条。经办银行应于解付/结汇中转日或付款汇出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Q: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怎样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企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如果在境内发生转让,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银行收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当天(工作如)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