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No.22 关键词:跨境担保、全口径外债

发布:2016-08-29 14:16 来源: 中国外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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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汇发[2016] 16号文及中国外汇网 [ 独家释疑 ]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资金或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但是前提是“在经营范围内”,该前提是否意味着只有经营范围包含“借贷”的企业才能适用?

答:不是。16号文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委托人借贷资金给关联企业,要求关联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使用且委托贷款资金且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内的支出。

外债资金使用范围扩大以后,除了定存还可以做保本型理财产品。那么必须是原币种操作吗?还是结汇后也可以在结汇待支付账户里操作保本型理财产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外债资金原币或结汇待支付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均可以办理保本型理财。

国内外汇贷款可以偿还外债吗?该外债之前结汇过。

答:根据现行规定,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如果外债资金刚办理过结汇,再借用国内外汇贷款偿还外债,存在国内外汇贷款变相结汇的嫌疑。

外债资金用于关联企业委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信贷资金不能用于委贷相冲突,如何解决?

答:外债资金是境内机构从境外举借的债务,不是境内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因此,外债资金用于关联企业的委托贷款,与信贷资金不能用于委贷不存在冲突。

中资企业或中资金融机构(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是否需要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任一模式,可以理解为中资企业/金融机构就直接适用而无选择空间,是吗)?如适用,那么该通知与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如何衔接?两套手续都要做吗?

答:中资企业或中资金融机构只能选择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其境外发债也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实施后,原则上中资企业与中资金融机构不再按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外债指标的审批手续。

关于境内外汇委托贷款的问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展境内外汇委托贷款?非关联方企业是否可以开展?资金使用有何限制?

答:根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及《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办理外汇委托贷款的境内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法人联合体。非关联方企业不能开展此项业务。委托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借款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且不得用于负面清单内的支出。

根据《实施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是否可以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通知中的模式?

答: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为外资企业,可以选择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每日存入5000美元现钞凭身份证办理,那么客户可以连续多日存入美元累计不能超过多少元?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同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还明确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根据[2012]38号文,银行应该在单据正本上进行签注。同时根据2013年外汇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关于深化海关通关无纸化改革的通知,A类企业可以直接在电子口岸中打印付汇证明联,加盖公章进行付汇。在客户可以多次打印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的情况下,银行付汇审核还需要在所谓“原件”上签注呢?银行在付汇时,是否需要对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第几次打印进行审核?

答:海关自2016年5月16日起启用新版进口货物报关单,新版报关单上不再有付汇证明联,也不再显示企业打印次数。银行在为A类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报关单,企业应对其所提供报关单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境外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能否收代收机票款并集中向境外航空公司支付?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