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版”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释疑(第三期)

发布:2016-07-27 13:47 来源: 中国外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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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天气真是任性啊,低气压闷蒸与高温烘烤模式轮番轰炸,不能任性还要上班的我们只能为自己带盐。在这周三的大清早说点啥呢,扭头看看窗外,明媚的太阳当空照,公园的花儿对我笑,小鸟的叫声提醒到:咱们说好的长篇连续剧也是时候继续更新了。

小编这么一想,可不是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发布实施已经一个多月啦,我们的问答也出了两期。在这在此期间,不断有小伙伴们继续咨询各种问题。看着大家的热情不减,小编怎么也要说话算数,一言既出,别说四匹马,就是八匹马也难追。既然咱们说了有续集,那就必须有。就这么愉快的决定啦。闲言少叙,咱们直奔主题。

问:16号文中规定的资本项目意愿结汇资金是否包括国内外汇贷款?

答:16号文中的资本项目收入不包含国内外汇贷款。16号文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规定,除出口押汇之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国内外汇贷款不在16号文规定的意愿结汇范围之中。

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对其关联公司发放贷款,这里的关联公司包括那些企业?

答: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关联公司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如母对子、子对母、母对孙等),或有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公司(如兄弟企业)。

问:外债资本金等用于向关联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期限上是否存在规定,可否办理三十年或五十年期限的委托贷款?

答:银行应根据展业原则审慎办理外债或资本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只是暂时性借给关联公司使用,通常需要收回。此外,外债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应超过外债的借款期限。委托贷款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有关委托贷款的管理规定。

问:资本项目下的现汇对外支付是否需要支付命令函?

答:需要。16号文规定,涉及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因此,现汇对外支付也应填写支付命令函。

问:银行如何监控委托贷款中的借款人,以保证其遵守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要求?

答:为避免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将委托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等不符合规定的负面,人民币委托贷款经办行可为借款人开立人民币结汇待支付账户存放委托贷款资金,监管借款人的资金流向。外币委托贷款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开立外币委托贷款账户进行管理。

问:借入外币外债结汇可否用于偿还借款人自身的人民币外债或再次购汇偿还外币外债?

答:可以。16号文规定,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购付汇偿还外币外债或直接对外偿还人民币外债。

问:人民币结汇待支付账户存款产生的人民币利息可否在境内划转到其他人民币一般结算户或直接对外支付?

答:可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利息收入可直接划入存款人的一般结算户或对外支付,无须提供支付命令函。

问:人民币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答:人民币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无须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问:外债或资本金结汇可否偿还自身从非关联企业借入的委托贷款?

答:可以。外债或资本金等用于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须是关联企业,但其自身的外债或资本金结汇可用于偿还其从非关联企业借入的委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