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一汇| No.16 关键词:股权收购 返程投资 中资企业借外债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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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必须向境外母公司借吗?
答:不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从境外关联公司、金融机构、非关联公司等机构及非居民个人借入外债。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如企业选择非宏观审慎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其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若企业选择宏观审慎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那么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中净资产的数额。
中资企业可以借外债吗?具体怎么办理,外汇局具体审核资料都有什么?有实施细则出台了吗?
答:根据《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97汇政发字第06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等规定,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需事先取得外债指标,其中,短债指标由外汇局核定,中长债指标由发改委核定,企业取得外债指标且签订借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如果企业不选择上述外债管理模式,也可以按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即境内中外资企业举借外债无须事先批准,举借的外债上限不得超过经审计的净资产×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现阶段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为1。在计算借入外债占用外债额度时,还要按照期限、币别及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折算。在外债额度之内,企业自行签订外债合同后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外债开户、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注销按现行规定办理。
现在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给一家新企业,需要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吗?应该怎样办理相关业务?
答:如果是以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自身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不需要办理再投资外汇登记;如果是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获得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需要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
个人或企业在国外的外币存款有限额吗?
答:这意味着个人或企业要跨境流出资金或在境外取得外汇收入,无论是跨境流出资金还是在境外取得外汇收入均需根据相关交易确定外汇业务类型,从而判定交易是否合法合规,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分析限额的问题。
企业是否能在境内的外汇市场使用远期及期权等工具为在境外所发行的外债做对冲?
答: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一境外个人在国内注册了一外资企业并在国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账户,现在该个人要从澳大利亚当地中资银行向其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账户汇入人民币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可否?关于此类业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从哪查证?
答:可以。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请参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中国自然人要收购非居民自然人的股权,如何操作?
答:如果非居民自然人的股权在境内,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5〕83号)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非居民自然人的股权在境外,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目前没有放开限制。
2016年16号文件,结汇待支付账户支出范围较2015年19号文件少了“偿还使用完毕的人民币借款”,难道待支付账户就不能偿还人民币借款了?之前资本金结汇是允许的,而且负面清单没有禁止偿还借款。
答:2016年16号文件附件《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填写说明第4条支付资金用途选项中有“偿还银行贷款”一项,具体到某一个案是否可以偿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客人做卖房购汇,委托他人的委托书也不需要公证么?
答:如果这里的客人指的是非居民个人的话,非居民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购付汇业务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5〕83号)中的6.26条办理。该条款规定: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汇发[2016]16号中第四点关于资本项下资金的使用规定“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银行应如何知晓和确定企业是否与其他当事人存在此类约定?是否应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承诺函?
答:银行在审核企业的支付申请材料时,如果企业提出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使用资金,银行即可知晓存在此类约定。至于是否应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承诺函,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后判定。
同时拥有境外某一国家的永久居留权以及中国身份证的自然人,设立了一个香港公司,在返程设立WFOE,是否需要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
答:如果该自然人以其在境内拥有的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公司,并以融资为目的拟返程投资的,应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
非居民出售境内房产所得人民币购汇汇出需要什么手续?
答: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5〕83号)中的6.26条办理相关业务。
非居民应提供以下材料供外汇指定银行审核:(一)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二)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四)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二)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三)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四)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资本金结汇每次均需提供这些材料吗,如: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业务登记凭证,FDI入账登记表,法人、经办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支付命令函。第二次结汇,需提供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上次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复印件、提供前一次的结汇发票原件及发票核验真伪截屏、工资还需要再提供工资手册+工资清单+发放明细、货款需提供合同?
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相关规定办理。个案由经办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朋友公司要收一笔新加坡打来的钱,找一国内企业代收30w,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需要据了解具体的交易背景才能回答。
外币委托贷款可以在非关联公司直接开展吗?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外币委托贷款,是否必须仅能是资金池模式?若可以,使用用途有何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答:问题不清,外币委托贷款是指通过银行操作的吗?这种贷款是境内的还是跨境的……请明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