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宏观审慎外债管理答疑

发布:2016-07-14 编辑:2016-07-14 来源: 中国外汇网

问:A公司为一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准备按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举借外债,应如何操作?需提交何种材料?

答:外资汽车金融公司为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债额度上限不超过其(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现阶段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为1。

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要计算融资租赁公司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外债额度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在计算风险加权余额时,还应扣除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的外债余额,如贸易信贷等。

现阶段,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汽车金融公司在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需向外汇局提交选择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模式的说明,并将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详细计算过程,以及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外汇局备案。而后,根据现行规定办理外债签约备案,取得外汇局核发的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后在银行开立外债账户或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外债资金提款。

问:B公司为一家信托公司,拟从境内银行拆入流动资金,某境外合作机构愿意为此笔同业借款提供担保,今后发生履约,B公司按照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政策办理外债登记,此类业务可否办理?

答:上述业务中的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被担保人为境内的信托公司,受益人为境内银行,属于外保内贷。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及其操作选择的规定,合规的外保内贷业务中的被担保人为境内的非金融机构,主债务为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内非金融机构的授信。显然,上述同业借款接受境外担保不在规定的范围之中。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已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无须审批,可以在资本的0.8倍内范围内举借外债,但上述业务首先要符合外保内贷的管理规定。根据29号文的规定,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办理超出上述范围的外保内贷业务。

问:C公司为一中资企业,现因存在资金缺口,准备从境外合作伙伴借款,需要履行什么手续以确保业务合规办理?

答:根据《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97汇政发字第06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等规定,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需事先取得外债指标,其中,短债指标由外汇局核定,中长债指标由发改委核定,企业取得外债指标且签订借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如果企业不选择上述外债管理模式,也可以按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即境内中外资企业举借外债无须事先批准,举借的外债上限不得超过经审计的净资产×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现阶段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为1。在计算借入外债占用外债额度时,还要按照期限、币别及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折算。在外债额度之内,企业自行签订外债合同后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外债开户、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注销按现行规定办理。

问:外债合同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保持一致如何理解?签约币种是日元,提款和还款可以是美元或其他外币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汇综发[2015]83号)的规定,外债签约是何币种,提款和还本必须是相同的币种,如签约币种为日元,提款和还款只能是日元,不得是其他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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