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版”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释疑(第二期)

发布:2016-07-08 15:14 来源: 中国外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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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6号文规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和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如果两者的使用范围不统一的话,可能还需要分别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如何把握16号文规定的用途,实际操作中可否开立多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答:16号文的目的之一就是统一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的使用用途,无论是外币资金还是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均可按照真实自用的原则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且在支出方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实际操作中,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开立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也可以开立多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应不同类别的资本项目结汇资金或不同合同项下(如外债合同)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

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规定,外债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的,原则上应以外币形式境内划转,16号文对政策是否有所调整?

答:16号文对资本金和外债用于境内投资的管理要求与19号文保持一致,即企业经营范围中需存在投资业务。企业可以使用外币资金或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

问:16号文规定,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如果企业办理3笔外债登记,外债合同中约定了不同的用途,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符合上述要求?

答:根据16号文的规定,上述3笔不同用途的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可以与资本金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入同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由于人民币资金进入同一个账户,难以区分用于对外支付的人民币资金是那一个合同项下的外债结汇资金或是资本金结汇资金。实际操作中,只要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在使用用途的总量上符合要求即可,不必一一匹配,在实际对外支付时,银行也可要求企业作出说明。当然,银行也可以为企业不同用途的外债合同项下的外债结汇资金开立不同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实施管理。

问:16号文对于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环节有何管理要求?

答:16号文规定,在意愿结汇环节,境内机构无须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外汇资金或结汇待支付资金对外支付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问: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资金用于关联公司委托贷款后,如何落实负面清单的管理要求?

答:资本项目外币资金用于关联公司委托贷款的,可按照《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的规定办理。使用人民币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的,为确保人民币委托贷款的用途符合16号文的管理规定,委托贷款行可为借款人开立人民币专用账户存放委贷资金,以便监控委托贷款资金用途。

问:16号文规定,单一机构单月备用金结汇20万美元,是否外债、资本金及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均是20万美元的结汇限额,是否区分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限额,每月结汇次数是否存在限制?

答:单一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名义单月结汇不超过20万美元,这里的20万美元是指各类资本项目收入资金结汇的总额,不区分资金来源,即并非是某项资本项目收入资金结汇的限额。20万美元的备用金结汇不区分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每月管控的是结汇总额,不限结汇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