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现钞结汇、延期付汇、外债及账户问题

发布:2016-06-24 14:10 来源: 中国外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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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改革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审核相关单证后,需要在正本单据上签注。请问,因收汇金额及日期不确定,应签注什么内容?签注后是否会被国外银行当作不符点进行拒付呢?

答:《货物贸易改革实施细则》规定金融机构应尽职审查收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原则上要求金融机构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融、日期并加盖公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银行如果在信用证上签注有拒付风险,可根据各自银行内控操作要求,对合同、提单等贸易单证进行贸易真实性进行审核和签注。

2.关于货物贸易项下现钞结汇:实务操作中,海关一般对现钞5000美元以上携带入境的情况才出具申报单,而实际货物贸易中,不少小型商品、小额(5000美元以下)货物贸易是以现钞交易,因而无法提供现钞入境申报单,请问对于此类小额现钞结算的货物贸易有无更好、更便捷的操作方法?否则,境内卖方为成交往往只能绕过对公单价结汇的限制改以个人名义结汇的方式操作,无法真实反映其货物贸易的背景了。

答:原则上只有汇路不通畅采用外币现钞结汇,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

3.关于延期付汇: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汇业务后,发现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汇业务发生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进行延期付汇登记,银行可否拒绝为企业办理下一笔延期付汇业务?

答: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贸易信贷报告,说明企业可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银行应当根据“展业三原则”要求做到尽职审查,根据各自内控管理制度自行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4.关于外债额度:假如某个集团授权其下属一家企业做为办理跨境双向外汇资金池的主办企业,同时明确了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机构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改主办企业所能使用的外债额度是只包括已参加集中的企业还是所在集团的全部企业的额度?

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项下调整主办企业,并不改变参与的境内企业范围,对外币资金池的外债额度并无影响。

5.关于账户问题: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主办企业所开立的国际主账户和国内主账户,是否可以做为被上一层级归集的二级账户?

答:国内主账户和国际主账户是否为上一层级归集的二级账户,为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只要其符合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能够上报独立的账户开关户和变动、余额、结售汇等交易信息即可。

6.境内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做美元借款,然后美元资金在两家公司间划转?外汇政策是否有限制?

答:应该知道一下债权人和债务人是谁,但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因为这是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应该是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