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 | 国内外汇贷款答疑

发布:2016-05-26 14:08 来源: 中国外汇网

问:国内外汇贷款可否用于质押取得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

答:不可以。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的规定,用于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汇资金限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含待核查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包括国内外汇贷款、外汇资本金、外债等资金。

问:国内外汇贷款资金可在境内划转给另一家企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禁止以外币计价结算。外汇贷款资金的境内划转,应根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汇管函字[1997]第250号)等法规办理。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的境内划转,还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规定,办理境内外汇划转的申报。

问:国内银行的自营外汇贷款可否用于国内委托贷款?

答:不可以。根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国内外汇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限于资本金和结算户资金。《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4]36号),将外债、资产变现账户及再投资账户等纳入外币资金集中管理的范围,但也不包括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

问:国内外汇贷款可否与境外银行办理保值交易?若可以,交割产生的收益应存放在什么账户?

答:不可以。债务人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如存在利率、汇率风险,只能与境内银行办理用于规避利率、汇率风险的远期、掉期或期权等保值交易。保值交易取得的外汇收益可存入资本项目其他账户之中。

问:国内外汇贷款可否办理结汇?

答:国内外汇贷款可否结汇应视资金来源决定。

根据125号文以及《境内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04年9号令)等法规,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根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4]36号)的规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及成员公司委托贷款子账户中的资金可办理结汇。其中,国内外汇主账户中的资金可意愿结汇。

问:国内外汇贷款可否用于偿还外债?若可以,银行办理此类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偿还外债时,应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此类操作规避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的政策限制的目的。如无此目的,国内外汇贷款可用于偿还自身外债。此外,银行还应核实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企业此笔外债项下是否存在可流出金额,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办理此类业务。

问:境内银行可否将对一家企业的国内外汇贷款转让给境外机构?

答:目前,只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境内银行才能办理国内不良资产的对外转让及其相应的汇兑等手续。除上述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存在配套法规外,其他类型的境内债权对外转让如何管理及统计监测尚无法规明确。因此,未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债权人不得擅自办理跨境债权转让。

债权人如将国内债权转让给境外机构,将形成境内债务人的对外负债。目前,外汇局已在研究制定跨境债权转让的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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