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外汇业务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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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受理境外个人客户资本项目转让商品房购汇汇出时,审核材料涉及国家税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公证处等多家外部机构。常遇到同一种类的资料,各辖属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内容大相径庭、且出具材料的标准不一的情况。现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整理如下:
问1:境内商品房由2人或2人以上境外个人共同拥有并转让,购汇汇出时,税务机关开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是否需要以所有人为单位分别开立?(如:房产总价800万,A、B两位境外个人,以A为支付人开立400万,再以B为支付人开立400万的备案表)如无需分别开立,A、B两人是否都须在备案表上列名在“支付人”栏位?
答:A、B两人可以分别开立,但不是必须的。若选择合并开立,则需要在备案表上“支付人”栏位两人列名。
问2:购汇汇出金额需要在房产总价的基础上扣除缴税金额,但对外支付备案表上允许汇出的金额并不是扣除缴税费用后的金额,由于银行不具备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于房地产出售业务单据、税金审核的专业能力,所以无法得知某笔房地产交易是否需要缴税,缴何种税,单据分别为哪些。在税务机关出具的对外支付备案表上无法体现缴税情况的前提下,银行审核“购汇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这一点存在一定困难,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2015年版》“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缴税情况不清楚的,可要求申请人书面陈述本次商品房转让金额及扣除税费情况,银行据此为其办理。
问3:境外商品房由1名境内个人及1名境外个人共同拥有时,转让商品房后,境外个人是否只允许购汇汇出一半的房款所得?
答:根据当时购房时的出资比例情况,只允许购汇汇出归属境外个人出资比例部分的房款。
问4:购汇后的金额,是否能入境内的个人储蓄账户?是否能先入境内个人账户,之后再操作汇出境外的交易?还是必须立刻、马上、不得停留、不得过账得汇出境外?
答: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后,应直接汇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