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FDI登记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2016-03-24 13:53 来源: 中国外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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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FDI外方投资者撤资变为内资企业,应如何登记?是否先进行变更登记后再进行注销登记?

答:发生转股或减资两种方式的撤资可能使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相关规定,发生撤资而转为内资的企业应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问: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如何登记?

答: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获得商务部批准后,境内公司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以及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问:“FDI义务登记”-对内义务出资转股能否在首家登记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

答:“FDI义务登记”-对内义务出资转股从权限下放之日就允许在首家登记银行以外的注册地其他银行办理。

问:资本项目登记表法人签字,是否必须要求法人面签?无法面签的情况下仅加盖法人公章可以吗?

答:资本项目登记表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而不是盖法人章。由授权人签字的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是盖章。以上签字未强制要求面签。

问:特殊目的公司设立阶段初始投资款购付汇是否需外汇局核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有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等。境内居民个人应在汇出款项前,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之后,可向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问:FDI直接投资业务中,如果客户在填表时勾选了“返程投资”,银行是否如实录入就可以,是否需要进一步掌握实际情况?

答:银行需要进一步掌握实际情况,之后如实录入系统。

问:外商投资发生减资等资本变动事项时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时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显示灰色,不能修改成最新的,请问如何操作?

答:可在备注栏目中进行适当标注。

问:对于放开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政策如何掌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的相关规定,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拟以外汇资金或结汇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的,其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投资”。以境内外汇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之后开立再投资专用账户收取投资款;以结汇人民币资金境内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之后开立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接收结汇人民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