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释疑(完整版)

发布:2016-01-11 14:25 来源: 中国外汇网
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后,银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

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后,银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特整理系列问答并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刊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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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资本金结汇是否还需要审核验资报告?

A: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Q: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是必须100%,还是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吗?选择意愿结汇后还可以选择支付结汇吗?

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结汇。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支付结汇使用其外汇资本金,也就是说意愿结汇与支付结汇制是并行的,结汇企业既可以选择意愿结汇也可选择支付结汇。

Q: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应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相关规定,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自行确定审核材料,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

Q: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

A:是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对单个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使用资金(含直接结汇使用和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支出)仅有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规定,无结汇次数及单笔额度限制。

Q:由于汇综发[2011]88号被废止,银行是否需要对企业提交的发票进行联网核查?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未强制要求对发票进行联网核查,资本金结汇经办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自行承担业务真实性审核责任。

Q: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是否还需要对先前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后才能办理余下资本金的结汇?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后,已无强制要求。

Q: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需要开立多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A: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等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Q: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多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吗?

A:可以。已经开立资本金账户的银行营业网点,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申请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Q: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是否需要申报,如何申报?

A:需要申报,结汇待支付账户视为准外汇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资金用途代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Q: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转存定期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A: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可以存定期或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Q: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能否购汇对外支付?能否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A: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购付汇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经常项目支出购付汇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购付汇支出。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Q:资本金结汇后直接支付又发生退款的,退回的人民币如何处理?

A:退回的人民币可转至其在原结汇银行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内,有支付需求时,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Q:意愿结汇是否需要审核资料?填写支付命令函?

A:无需审核结汇真实性证明材料,但要填写《直接投资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Q:銀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资金支付时,是否还需要审核上笔结汇资金用途清单?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规定,银行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确定是否要求企业提交上笔结汇用途清单。

Q: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缴纳土地竞拍保证金,成交后可否直接抵扣土地出让金?

A: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Q:境内个人开立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是如何规定的?

A: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

Q:境外资产变现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直接结汇?

A: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

Q: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买一年内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A:可以。

Q:资本金一次性使用且无真实性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包括限额内的备用金吗?

A:不包括。

Q: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是必须100%,还是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么?

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

Q:资本金结汇是否还需要验资?

A:不需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Q: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能否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

A:由于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为人民币专用账户,按照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无法为客户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

Q: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

A:是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废止。因此,汇综发[2011]88号文件第十一条中“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相关规定相应失效。

Q:备用金结汇单笔5万限额取消了吗?

A: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Q:汇发[2014]36号、汇综发[2008]142号和汇综发[2011]88号文件同时废止,发票核查是否仍需企业与银行同时核查(地税)、国税发票?若银行无法核实,是否按照企业自主提供发票认证清单为主,亦或强制要求税务局出具发票认证清单?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未强制要求对发票进行核查,资本金结汇经办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自行承担业务真实性审核责任。

Q:由于汇综发[2011]88号被废止,企业提供的关于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支付的发票是否无需银行上网核查其真实性?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未强制要求对发票进行联网核查,资本金结汇经办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自行承担业务真实性审核责任。

Q:结汇待支付账户可以做定期存款吗?

A:可以。

Q:资本金结汇用于自用房,若是期房(还未交付的房子),银行只能依据客户提供的单据进行真实性审核,对于房屋交付后的情况无法追踪。请问银行应如何做好真实性审核及后续尽职审查工作?

A: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

Q:资本金结汇用于支付社保或公积金,因为社保和公积金的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都无法完全固定一天,所以可能存在5号银行帮客户做了以社保或公积金的名义办理结汇,但实际扣款的日期是在7号。这样就存在的资本金结汇的资金在客户的结算账户留存的问题。这不符合当前外汇管理规定,但又是现实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请问这个要怎么处理呢?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19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可以自由选择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银行均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关于题目中的问题,第一,若选用意愿结汇方式结汇,不存在此类问题。第二,若选用支付结汇制,可能存在结汇时点与支付时点不一致的情况。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Q:资本金结汇用于发工资,但是可能存在发工资中某一笔或者几笔不成功的情况,导致资金退回,比如客户申请发30笔工资,但是因为员工离职或者卡号更换等原因导致,发工资款项退回了,那么这种退回的情况,资金该如何处理?是保留在客户代发工资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还是需要购汇回资本金账户呢?

A: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19号),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结汇后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因此,银行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并根据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审核后,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如对于确实由于个别员工离职导致的资金退回,已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可作灵活处理(如用于下月继续发工资等);如果是由于卡号变换原因造成的资金回退,可再次划转到准确的卡号。但对于异常交易情况,银行应作尽职审核,并及时向相关外汇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