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相关问答(完整版)

发布:2016-01-07 16:50 来源: 中国外汇网
针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实施后,银行、企业关注较多的问题,我们将之前刊登的释疑进行整合,并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同步刊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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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之前外汇局出的解答如果与36号文没有冲突的话,是否仍旧适用?

答:仍然适用。

问:如何理解36号文中提到的“外债资金可依法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人民币贷款是否包括银行人民币贷款、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是否允许用于境内证券投资?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债结汇资金不得偿还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36号文对此有所突破,但目前暂控制在允许外债资金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且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含委托贷款)。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36号文的规定,外债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因此,如果债务人经营范围中存在境内证券投资的,其借入外债可用于证券投资。

问:文中规定了货物贸易可提前购汇,服务贸易不允许吗?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第一条已经明确“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

答:根据目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等规定,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应根据合同规定办理;没有提前购汇支付(或预付款)条款的,不允许提前购汇进入企业外汇账户。且购汇、付汇业务可在不同银行办理。需要指出的是,还需遵守税务备案表有关规定。

问:36号文第二条允许异地开户,这里的异地开户应该是指允许主办企业在同一省级区域内的银行开户,比如主办企业注册在南京隶属江苏省,因此也可以在苏州开户,但是是否意味着主办企业的备案地仍然为注册地外汇局,而其合作银行可为注册地所在省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呢?

答:主办企业只能在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业务备案,而合作银行可以是注册地所在省内的任一家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含)以上的银行。

问:第四条“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请问日均如何计算?这是否意味银行只有在主办企业开立国际主账户并存够6个月后,才能使用该资金?是否6个月后,每个月均可按照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计算并调整运用额度?

答:原则上只有在国际外汇主账户存款满6个月后,才能在不占用银行短债指标的情况下,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的存款调入境内使用。前六个月的日均存款为前六个月每个自然日日末存款的算术平均数,每个月根据国际主账户前六个月的日均存款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调入境内使用的额度。当然,银行在可以把握前述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在6个月内运用该资金。

问:第四条“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请问是否不占用外债额度需要存足6个月,占用外债额度即可不必存足6个月?

答:如占用银行短债额度,则国际主账户中的存款调入内使用不必满足存足6个月的条件。

问:第四条“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是否意味着增加银行结售汇额度增加?

答:允许银行办理国际主账户中的存款结汇,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增加银行结售汇的额度。

问:第五条“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请问该结售汇使用的主体和用途是否有何限制?

答:结售汇的主体为国际主账户的开户金融机构,用途上应符合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

问:第八条“(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是否为银行的全球资金池系统?

答: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并非一定为银行的全球资金池系统,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开发出满足管理要求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当然,全球化电子化资金池系统是适应业务国际化发展的改进方向。

问:第九条“(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 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金融机构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请问这是否意味着监管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其他金融机构?如: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答:对。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规定作为主办企业,开立国内或国际资金主账户。

问:第十条“(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净资产总额有关证明等。”其中,净资产总额证明是否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答:对。企业净资产是指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

问:第十六条“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请问,是否可以开立人民币账户(国际主和国内主)?这里的多币种是否包括人民币?若是的话,企业如果已经获得外管的批准开展多币种的资金池业务,是否无需向人行另行申请人民币跨境资金池业务?是否可以调入人民币外债资金或以人民币对外放款?如不可以,是否可以在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时以人民币结算,仅开立人民币国内主帐户?

答:36号文中的主账户币种不包括人民币。

问:第十七条“(二)6、交纳外币存款准备金”是否仅指财务公司?分账管理为什么还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

答:存款准备金是境内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根据外币存款额需要缴纳的准备金,与是否办理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业务无关。

问:第十八条“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从企业的角度,监管对于允许错币借贷,方便了企业,但从银行角度来看,可能操作上会有难度。系统没有那么聪明,去自动核掉该额度。请问银行应如何操作?

答:根据现行规定,外债注销由外汇局办理。对于按照银行公布汇率选择不同币种归还外债的,外汇局可以在系统中手工操作办理相应的外债注销。

问:第十八条“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由主办企业代理其借入外债”,如何理解这句话?这和之前有何区别?

答: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由主办企业代理其借入外债,是指成员公司为法律意义上的外债借款主体,但外债由主办企业集中办理登记并办理提款、还款等。

汇发2014(23)号文也是这样表述的。

问:第二十一条“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请问银行是否可以基于“三原则”,对备案表提交时间做灵活处理?

答: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应按36号文办理。即应事前提供税务备案表。

问:第二十五条“银行和企业可签订一揽子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当主办企业在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进行涉外收付款自动扫款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请问扫款协议指什么?是否为签订的银行与企业跨国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合作协议?该一揽子协议是否可以包括所有资金池项下的对内、对外,以及境内外收支?

答:一揽子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是指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在满足扫款条件的前提下,将相关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进行自动划拨的协议,可以是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跨国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合作协议。一揽子协议可以包括资金池项下所有的对内对外以及境内外收支。

问:第二十七条“集中收付汇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请问,集中代理详细指什么?收款或付款能否明确?

答:国内主账户集中代理是指成员企业的收付汇均由主办企业代理办理,但集中收付的金额应做到能够明确还原到相关成员企业。

问: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异常情况及违规行为,分局应在事前通知下暂停或取消办理本规定范围内的各项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开户银行未履行、未正确履行、未全面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责任的,应取消办理本规定范围内各项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请问如何解读“开户银行未履行、未正确履行、未全面履行”的定义?谁定标准呢?

答:原则上只要银行未审核单证、或单证审核不全(含要素不全)、或凭虚假单证办理业务就属于前述定义的含义。总而言之,只要事后核查发现这些业务为虚假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除非银行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义务,否则一般认定为违反了前述规定。

问: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请问不强调企业法人联合体,是否意味分公司,代表处等非法人机构均可以进入资金池?去掉“不含财务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的描述意味为什么?

答:境内外分公司以及具有合法外汇收支业务的境外代表处可以视为子公司参与资金池运作。去掉“不含财务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意味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参与资金集中管理业务。

问:有关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公式“(二)无投注差的成员企业可利用自身净资产为计算因子参与集中外债额度的计算;有投注差的成员企业可选择使用投注差或净资产参与集中外债额度的计算,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请问集团内部各个成员选择的方式可以不统一,即有的成员是投注差,有的是所有者权益方式,这样允许吗?

答:对。允许集团内的不同成员企业选择不同的外债管理模式。

问:有关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公式“(四)金融机构外债管理执行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外债政策有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融资性平台性质的成员企业,暂不得参与外债比例自律试点。”请问“可从其规定”,是否意味此类企业即可适用于以所有者权益为基数计算外债额度的方法,也可从其现行规定?

答:“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外债政策有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是指这几类公司可以选择现行对其有利的外债管理政策,非金融机构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选择比例自律外债管理政策。

问:有关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公式“原则上使用并表净资产计算外债额度”,请问并表是否指合并资产负债表?具体情况下使用加总净资产的情况能否说明?

答:并表是指合并资产负债表,在不存在相互持股关系不满足并表条件下,可以使用加总净资产计算外债额度。

问:有关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公式“外债口径执行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请问外债口径是哪些?

答:《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中的外债口径。

问:有关企业管理要求“(一)已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采用上述方式计算外债额度,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取得回执。既可与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一并申请,也可单独备案。”如何理解整句话意思?

答:已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可以仅就比例自律外债管理方式一项内容调整外债额度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也可以结合资金集中运营其它业务一并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

问:有关企业管理要求“(四)金融机构外债管理执行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是指开户银行还是指财务公司?

答: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财务公司。

问:上市公司资金在资金池的归集和下拨存在对外披露问题,政策对于这一方面是否有其他考虑?

答:上市公司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还需遵守其它管理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问:某集团有外汇业务资质,其财务公司现在营业范围尚没有外币资质,是否可以作为主办企业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

答:如财务公司尚无外汇业务经营资质,原则上财务公司不宜作为主办企业。

问: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与人民币跨境双向资金池在不同的银行运作政策下有没有障碍?是不是在实际运作中没在一个银行方便?

答: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适用不同的政策,符合规定的均可以办理,是否放在同一家银行运作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通常在同一家银行运作相对简便些。

问:请问集中收付汇(轧差)中,实际跨境收付的交易“999999”是否可由银行或企业申报?那是否基于企业提供的还原申报数据,而由不同企业单独提交申报单?

答:主办企业应通过实际收付的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开户银行将实际收付的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对于还原数据申报,由主办企业以境内成员公司名义,向实际办理或记账处理对外收付款的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因此,还原申报并非一定由成员公司发起。

问:36号文规定,可用成员企业作为实际借款人,由主办企业代理。为何一定要由主办企业代理?不能参与企业自己借,自己还款?一定要经国际主到国内主么?难道成员公司单独借与还不能达到额度控制?

答: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目的在于集中成员公司的外债额度并集中调配外债资金,如果不由主办公司集中办理登记,外债资金不经由国际主账户与国内主账户之间划转,不便外汇管理局监测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业务中的外债流动情况。当然,成员公司可以不参加资金集中管理业务,在自身的外债额度内自行举借外债。

问:外债结汇是否可用于偿还信托机构的贷款?

答:外债结汇可以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且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

问:国内主帐户与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划转(上拨、下划)是否都认为是委贷?有什么说法? 如果被认为都是委贷,如何区分哪笔是本金?哪笔是本金归还?如何核定缴纳相关税款的缴税基数?

答:根据贷款《贷款通则》等的规定,非金融类企业不能从事借贷业务,国内主账户的开户主体为主办企业,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带有借贷性质的资金划转应在委托贷款的框架下运作。对于每笔资金划转,企业内部都应该建立完备的账务记录,区分借入借出及偿还等数据。

问: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向成员企业外债账户,资本金账户划入,请问如何划入?是否需要审核外债额度?或者是否有A企业资本金给B企业用?

答:国内外汇主账户可按照原路返还的原则向成员企业相关外汇账户还款,对于主办企业委贷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应进入成员公司开立的委托贷款子账户,因为现行规定其它性质的外汇账户如结算户等收入范围中并无存入委托贷款。主办企业的国内主账户向成员公司委托贷款时,无须审核外债额度。外汇资金集中调配的目的在于调剂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余缺,A企业的资本金当然可以由B公司使用。

问:国内主帐户支出范围是否包括支付境内经常项目?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文件支出范围特指“境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答:国内主账户可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

问:境外放款有币种限制么?人民币是否可以?

答:36号文的境外放款币种为外币。但对其他币种持开放态度。

问:国内主帐户的支出范围,可不可以将国内主内的存款划转到另一家行(非合作银行)做结构性存款业务?

答:国内主账户的资金可以划入他行办理保本型结构性存款,但不得在他行办理支付,到期后应立即将本息划回国内主账户。

问:企业国际主帐户10%结汇人民币可放入什么账户?

答:原则上企业应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存放,且只能用境外或境内NRA或离岸账户支付。。

问:如果内资公司只有国际主帐户,公司申请方外债转出后放在什么账户?是要再开国内主帐户还是可以直接放在境内企业结算账户?

答:内资企业只有国际主账户,意味着国际主账户中的外债资金不能调入境内使用。如果内资企业取得外债额度,可以开立国内主账户或外债专户,将国际主账户中的资金在外债额度内调入国内主账户或外债专户在境内使用。外债资金不得存放在境内成员公司的结算户中,这不符合结算户的收支范围规定。

问:某主办企业2014年10月刚成立,2014年度境内成员公司总收付汇量不到1亿美金,但今年截至到现在已超过1亿美金,可否今年有资格申请业务?是否有变通的解决办法?

答:原则上以上年度本外币收支总额超过1亿美元为判断标准,这家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申请参加资金集中管理业务。

问:主办与成员企业境内划转交易(按照委托贷款统计),与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后,国内资金主帐与成员企业之间的清算, 企业是否还需要提供境内汇款申请/境内收入申报单,还是银行可以根据交易性质直接报送境内划转交易信息?

答: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关于境内居民之间资金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借入外债)、821990(对外放款归还)、322041(利息支付);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偿还外债)、821990(对外放款)、322041(利息支付)。

问:异地成员公司在业务期间发生违规行为或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下降为B、C的信息如何持续监测?

答:主办企业须及时向外汇局提供成员公司的分类结果下降信息。成员企业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及银行也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内部系统查询企业分类情况。

问:银行分行吸收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存款,是否应当按日全额上收总行,由总行在境外开立专户存放?

答:原则上由银行总行按商业惯例决定。但国际主账户中的存款,无论是上收总行还是分行独立运作,都必须做到在技术上与其他来源的资金区分,并符合在境内外运用之比例规定。

问:主办企业将上收的资本金、结算户资金委托贷款给成员公司,此类资金可否在委托贷款子账户中办理结汇?

答:成员公司委贷子账户中来源于主办企业国内主账户的委托贷款,无论资金性质是外债、资本金还是经常项目收入,均可以按照支付结汇制办理结汇。

问:36号文第十二条“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 针对该条款,财务公司归集入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汇资金,应计入外币吸收存款科目还是外币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否要交存款准备金?

答:财务公司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在人民银行资产负债统计口径中纳入存款类负债项目,是否缴纳存款准备金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问:36号文第十九条,“主办企业应当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资金,并办理外债登记。”请问:

(1)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从境外集团成员单位的NRA账户归集入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汇资金如何进行外债登记?

答:按36号文规定的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其中外债合同可以是与境外成员公司签订的资金管理框架性协议。

(2)财务公司在不同开户银行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间调转外汇资金,是否要进行外债登记?

答:只要相关境内划转行为不引发主办企业会计上新的对外债务,不用进行外债登记。

问:国内外币贷款不允许结汇,且不能进入国内主账户,请问为什么?

答: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时,可以进入国内主账户,但不能结汇,主要目的是减轻对国内外汇市场的冲击。

问:财务公司试点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具体操作模式是什么?

答:要求财务公司办理的试点业务与其它业务在资金管理与账务管理上相互区分,单独记账。

问: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投资金和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意愿结汇后所得人民币需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那么跨国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必须从成员企业账户支付的该如何办理?如果允许子公司自行支付时,主办企业只能将其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子公司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按规定对外支付。当子公司偿还主办企业的委托贷款时,是否允许归还人民币资金?还款资金可否从子公司的待支付账户原路返回,还是允许其它还款路径?

答: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也可以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对外支付。在归还人民币委托贷款时,遵循原路返还的原则。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和外债资金结汇用途应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可依法用于股权投资及偿还已使用且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人民币贷款,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问:同一跨国公司内部既有选择比例自律外债管理模式的,也有选择投注差额度管理方式的,而比例自律的按余额管理,投注差额度管理区分外债期限,中长期的按发生额管理,36号文是否确定外债统一按余额管理?

答:36号文提供了统一管理外债的政策渠道,但跨国公司内部成员企业可以选择,如选择比例自律外债,无论期限长短均按余额管理。成员公司选择比例自律外债管理方式的,之前借入的外债按余额扣减比例自律外债额度。

按现行外债管理方式借入外债的,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管理。

问:“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违法记录”出具存在困难的企业应如何申请该业务?

答: 企业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的外汇违规信息披露查询中直接下载信息,并加盖公章,作为是否存在违法记录的证明。

问:业务开展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下一年度企业净资产和负债率发生变化,外债额度是否要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是只要求企业在外债签约登记时都必须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5%以下?

答:企业下一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及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无须立即对之前已签约的外债进行调整。但如企业净资产变化超过20%的,企业在申请办理新的外债登记或新的外债额度时,须按照新的财务数据进行外债额度测算并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调整。

问:有的企业一段时间内(甚至操作半年)并无实际资金支付需求,提出在核定外债额度内借入大额外债,并在境内办理定存、理财或结汇后办理人民币理财、定存,利用国内外之间的利差谋利,此类行为是否允许?

答: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目的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借入外债应按照经登记的合同约定用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银行需按展业原则审核真实性,对明显进行资金套利活动的行为,应不予办理并及时报告外汇局。

问: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同企业不同性质的账户间可直接划转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因为结算户、资本金户及外债户等均存在明确的外汇收支范围,企业之间委托贷款如存在物理划转的,A公司资金委贷给B公司的,如果不划入B公司的委托贷款子账户,应该进入何类账户?

答:36号文的规定,是在现有外汇账户收支范围之外,又增加了一项收支项目。前述问题A公司可以直接办理划转资金给B公司的交易对手。如果需要将资金划给B公司的,应按委托贷款用途进入B公司的委托贷款子账户或国内主账户下挂的子账户,或者符合贷款用途的现有账户。银行应凭外汇局备案文件或遵循展业原则办理。

问:自主选择偿债币种,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管理?

答:企业按国内银行的市场汇率办理还贷,并在偿清外债且不再发生新提款的情况下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注销手续。

问:境内企业的分公司如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试点业务,其外债额度如何计算?

答:分公司可以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但其不具有外债额度,外债额度统一以独立法人为核定对象。

问:第十八条中“集中部分外债额度的,所余外债额度仍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这里所余外债额度可以按比例自律外债管理中的额度计算,并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吗?

答:成员企业的比例自律外债额度只能适用于资金池内部,不得切分到池外使用。

问:主办企业代成员企业借入外债,在具体操作中,应如何进行外债登记?借款人为主办企业,还是成员企业?

答:由主办企业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借款人为主办企业。

问:国际主账户办理外债登记,具体操作模式为?

答:国际主账户吸收境外成员公司外汇资金以及从境外借入外债,由主办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及还本付息在银行办理。

问:财务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国内主账户开展自营外汇贷款的收付?

答:自营外汇贷款用于归还外债或境外放款的,可以划入国内主账户。

问:请问第二批试点企业,目前尚未完成备案手续的企业,是否适用于外债比例的自律管理?

答:原则上不适用。

问:国内国际主账户,归集成员单位资金是否会产生税费?

:按照税务规定办理。

问:通过国际主账户归集境外成员单位资金是否需要税务备案?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际主账户向境外归还外债例息时纳税按照税务规定办理。

问:境外成员单位是否必须在主办行的分支行开立账户?是否需要在境内开户?

答:境外成员公司并不要求在主办行的境内分支机构开立外汇账户。

问:国际主账户允许一定比例的结售汇,主办企业是否需要开立人民币国际主账户或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结售资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如何使用?

答:原则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只能存放专户并用于向境外的支付(含NRA和离岸账户),未使用的余额部分可购汇。

问:如果是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那么财务公司需要向外汇局报送国际主账户和国内主账户信息么?如何报送?

答:财务公司需按现行规定报送国内主账户及国际主账户的开关户、结售汇、境内划转和跨境收支信息。其中,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关于境内居民之间资金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借入外债)、821990(对外放款归还)、322041(利息支付);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偿还外债)、821990(对外放款)、322041(利息支付)。

问:自动扫款是什么意思?能否对“涉外收付款扫款”做个较为清晰的定义?涉外收付款申报如何处理?

答:自动扫款是主办企业、成员公司与合作银行签定有关外汇账户中存款余额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的自动触发的划转行为,涉外收付款申报按现行规定办理。

问:逐笔还原申报的账户该怎么报?是参与企业的无论哪个账号就行么?

答:还原申报的账户应上报国内主账户。

问:外债比例自律管理中的公式2,资产负债率应小于等于75%,请问此处的75%是按集团所有采用比例自律模式的企业的合计总资产/合计总负债计算,还是要求每家采用比例自律模式的企业都各自达到小于等于75%?

答:按集团并表数据计算。

问:国际主账户10%比例范围内可结售汇,是不是境外成员企业集中资金的10%可在境内银行或财务公司结售汇?

答:结汇主体是主办企业,如该境内银行或财务公司具有结售汇资格且纳入其结售汇综合头寸之内,可以办理。

问:办理外债登记后可自主选择偿债币种,是不是可用人民币来偿还,通过多币种账户管理?

答:可以,但应采用境内银行的市场汇率办理。

问:出口收入不进入待检查账户,是不是对签约币种、结算币种没有要求?

答:没有。

问:某些商业银行提供跨境资金自动归集功能,在此情况下如何进行外债登记?

答:无论是否采取跨境资金自动归集功能,涉及外债的均按36号文要求,遵循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