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信贷及跨境担保业务释疑(第一期)

发布:2016-01-05 16:43 来源: 中国外汇网
根据外债管理相关规定,我国的登记外债有着明确的范围。《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规定,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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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的境外母公司派出工作人员来中国检修设备,期间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境外母公司垫支,现检修劳务发生时间已超过一年,A公司可否就此笔垫付款办理外债登记后归还给母公司?

答:根据外债管理相关规定,我国的登记外债有着明确的范围。《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规定,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须办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外支付。

问:B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投注差”为2000万美元,现准备从交通银行离岸业务部借入1500万美元的外汇贷款,此笔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外债登记?贷款资金可否结汇使用?此外,境内的关联公司拟为B公司的此笔外汇贷款提供担保,是否要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答:根据《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及《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的离岸业务部门借入的外汇贷款按照外债进行管理,因此,B公司从交通银行离岸部借入的1500万美元外汇贷款应办理外债登记,而后可以根据支付结汇制的有关要求在银行办理结汇。此外,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境内关联公司为此笔离岸部的贷款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内保外贷业务,为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无须在外汇管理局办理担保登记,但是,担保人在提供此笔担保时,需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把握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担保人的担保履约款购付汇时也需审核跨境担保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问:C公司为生产制造类企业,从境内银行借入的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即将到期,可否从境外借入外币外债结汇偿还此笔人民币贷款?此外,C公司可否从境外借入外币外债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外币外债不得结汇偿还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境内机构借入外债用于股权投资的,经营范围中须有股权投资业务。目前,商务部门等审批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等通常具有股权投资业务范围,而C公司为生产制造类企业,如经营范围中无股权投资业务,则不能借入外债用于股权投资。

问: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如借款合同中不存在提前还贷条款,企业不得提前归还外债,银行实际业务中如何控制企业提前还贷?外汇局如何监控企业是否存在提前还贷行为?

答:银行在办理企业外债还本付息时,应准确核对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外债控制信息表信、还本付息通知书与外债提款、利率、计息期间、是否存在提前还贷等条款的一致性,对于相关要素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还本付息。

外汇管理局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重点审核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存在提前还贷及适用法律等条款,对于借款合同中无明确提前还贷条款的,在核发给企业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的“是否有提前还贷条款”一栏注明“否”。在日常监测及为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外汇管理局将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提前还贷行为,如签约情况表中无提前还贷条款,企业在银行办理了提前还贷,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问:某外资银行,现发生一笔外保内贷担保履约业务,境外担保人履约汇出的是外币资金,而该银行发放的是人民币贷款,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的规定,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的,在核实主债务等合规性真实性后,可将从债务人或担保人等处取得的合法资金自行结汇。据此,该外资行可否直接将收取的此笔担保履约款直接结汇抵偿人民币贷款?

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规定,银行本外币资产不匹配的情形下可直接办理结售汇,但此法规同时明确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及其操作指引规定,外保内贷履约款与贷款币种不一致需要结汇或购汇的,由银行总行或分行汇总自身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管理局集中提出申请,因此,该外资行不能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款的结汇。

问:D公司借入人民币外债,可否购汇以美元形式还本付息?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综发[2015]83号)等规定,外债提款币种应当与还款币种保持一致,D公司借入人民币外却拟购汇偿还,增加了购汇压力,不予支持。目前,只有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中的外债偿还业务除外。

问:E公司是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方股东资本金目前只到位35%,如何计算可借外债额度?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综发[2015]83号)等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当年可借外债额度的上限为,上年末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数额的10倍扣除风险资产,其中风险资产为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入风险资产。当年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外方股东注册资本到位比例乘以外债额度上限。

问:F公司为一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在上海,但有一笔租赁业务中的承租人在深圳,为便利此笔资金业务的资金划转,希望将外债户开在深圳,此笔异地开户可否办理?今后在归还外债时,可否在上海之外的银行办理?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等规定,借债企业确有真实合理需要,可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异地开户。企业偿还外债,可以选择在注册地以外的银行办理,但办理行需要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实控制信息表的尚可还本额数据,并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与外债提款、利率及计息期间等要素的一致性。

问:G公司为2010年之后新设的外资房地产企业,按规定不能举借外债,我公司准备从境内银行举借本外币贷款,一年后房产竣工销售即将产生充分的现金流,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但由于目前净资产为负数,银行要求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此类担保可否办理,今后如发生担保履约,母公司的担保履约款可否偿还?

答:G公司从境内银行借款由境外机构提供担保的业务为外保内贷业务,中外资房地产企业均可按规定办理此类业务。贷款行在审核业务合规性时,需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贷款资金用途等进行审核。发生担保履约的,履约金额不得超出借款企业上年末经审计报表中的净资产数额与未使用的“投注差”额度之和,在此范围内外汇管理局可予以外债登记,从而合规地偿还担保履约款,超出可登记外债额度的部分将予以处罚。对于借款人上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按净资产为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