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耐火材料厂擅自对外借款案

发布:2015-12-28 编辑:2015-12-28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17期 作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该案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首次通过个人分拆收结汇线索进而发现异地企业违规的案件。该案件在调查取证、线索挖掘等方面都有较好的代表性...

案件点评

此案涉及环节多、人员广,涉案人员具有较强的规避外汇管理意识,给检查工作带来较大困难。该案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首次通过个人分拆收结汇线索进而发现异地企业违规的案件。该案件在调查取证、线索挖掘等方面都有较好的代表性。

案件线索

天津市分局在非现场分析中发现,境外WWI公司以接近5万美元的金额向数个境内个人汇入外汇,资金申报用途为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有很大的分拆结汇嫌疑。经进一步分析外汇局非现场数据和调取银行留存资料,检查人员发现,WWI公司为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离岸公司,其将外汇汇给天津市25个收款人后,由这25人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给了境内某一个人;该人随后又将结汇资金划到了另一个境内个人的账户。检查人员通过层层分析资金流向,并约见关键资金归集人,最终查实了JT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JT厂)以分拆收结汇形式擅自对外借款的违规行为。

案情简介

天津市分局在发现25人分拆结汇线索后,为保证证据链条清晰和准确,检查人员采取了“先银行、后个人”的检查模式,首先从银行入手摸清个人资金往来情况,为后续现场检查提供证据支撑。检查人员先后对4家银行所涉25人的收结汇业务及人民币资金的划转去向进行了调查取证,做到资金去向环环相扣,证据链条完整有效。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案情并非个人分拆结汇这么简单。实际上,结汇资金的归集人是JT厂的员工,该厂与WWI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所有的结汇资金都用于JT厂的日常生产等活动。此外,JT厂的注册地在山西省某市,而涉案的25人大部分也都不是天津本地人。发现该问题后,天津市分局首先与山西省分局取得联系,协商管辖权问题。由于该案件中所涉25人的收结汇业务均在天津市分局辖内银行办理,且该案件的资金归集人长期在天津办公,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请示并与山西省分局协商后,天津市分局取得了该案件的管辖权。在银行取证的基础上,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收结汇后人民币的去向方面,并对涉案的主要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摸清了该案件的真实交易背景,弥补了部分现金交易无法从银行端取证的不足,防范了执法风险,为对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奠定了基础。

经查,JT厂于2012年10月9日与WWI公司签署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WWI公司向该厂提供借款100万美元(后期实际追加至121.6万美元)。根据该厂的要求,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WWI公司从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中将121.6万美元的借款分别汇给了25个境内个人。上述25人将收到的上述款项通过国内的4家银行分别办理了结汇。结汇资金中,除有15万元直接用于归还该厂的欠款外,其余结汇资金全部划转给另一个境内个人。经向该人确认,上述25人均为其亲属或朋友,应其口头委托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上述外汇的收款、结汇及划款手续。上述结汇资金全部用于支付JT厂的运费、归还该厂以前的欠款等。经向该厂负责人了解,结汇资金归集人为该厂员工,他是按照该厂的要求代理该厂办理了上述借款的收汇、结汇及资金划转等手续。上述25人所收外汇,实际为该厂向WWI公司借入的款项。

案件的定性

J T厂擅自对外借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的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的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规定,属于擅自对外借款的行为。

案件的启示和思考

案件查处过程中,外汇检查人员克服了诸多困难。一是调查难。一方面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比较难,不仅银行对办理业务个人的信息掌握不充分,而且当事人办理业务时留存的联系方式也无效;另一方面,与当事人沟通比较难,由于该企业是异地企业,当事人经常不在本地,导致案件检查进展缓慢。二是取证难。首先,涉案个人在办理业务时,主要以现金方式进行资金划转,没有凭证进行佐证,检查人员很难对整个资金链条进行无缝跟踪,对资金的真实属性很难判断;其次,由于对个人储蓄账户查询受到限制,在个人不配合情况下,取证工作就会遇到瓶颈;再者,由于个人分拆案件涉及面广、环节多,需要银行和个人多方取证,费时费力,而且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证据链不完整,影响办案效率。三是定性难。目前,外汇法规对离岸公司违反规定通过离岸账户将外汇汇入境内,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只是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在岸账户时,汇入行应该履行相应的审核和申报义务,而对于境外公司则缺乏相应的违规定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