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发布:2015-12-22 12:34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21期 作者:苏莹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外收支交易分类及申报原则,加工企业在办理涉外收入前需与委托方(外商)协商确认相关工具(如模具等)在使用完后是否出口...

Q:A公司主营加工贸易业务。如果A公司在与外商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外商在该合同约定外又委托A公司在国内采购工具(如模具等),且外商承担采购工具的成本,A公司应如何办理跨境收汇?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外收支交易分类及申报原则,加工企业在办理涉外收入前需与委托方(外商)协商确认相关工具(如模具等)在使用完后是否出口,再根据确认情况,分别按下面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相关工具在使用完以后需出口退回委托方(外商)的,A公司在办理涉外收入时需按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办理。如果相关工具出口时间超出收汇时间90天以上,A公司应从收汇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收货款及相关工具预计出口日期等信息。上述信息纳入货物贸易外汇总量监测。

二是相关工具在使用完以后无需出口退回委托方(外商)的,A公司在办理涉外收入时需按货物贸易之“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涉外收入申报代码122990)”办理,相关信息纳入货物贸易外汇总量监测,A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差额业务报告(含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Q:在深加工结转项下,加工企业应如何办理跨境收付款?

A:根据“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情况下,加工企业如需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跨境收付款,应与境外交易方签订相关深加工结转项下协议,以此作为跨境收付款的依据。

Q:企业进料加工项下进口付汇如果存在以出口货值抵扣的情况,并因此影响到该企业相关监测指标,企业该如何解决此类问题?

A:企业在进料加工项下进口付汇时,如存在以出口货值抵扣的情况,特别当进口和出口可能跨越几个月度甚至跨年度的情况下,势必会对该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匹配产生较大影响,造成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针对该类情况,如果进料加工抵扣行为在12个月之内完成的,建议无须进行报告;如果抵扣行为的时间跨度超过12个月且抵扣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建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做好相关差额报告。

Q:按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交易代码分类,来料加工已调整至服务贸易项下,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结汇时,应如何审核相关资料?

A:目前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结汇业务时,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来料加工项下的收汇仍属货物贸易管理范畴,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对于A类企业,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B类企业,在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到可收汇额度的前提下,银行应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还需按规定审核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如果发现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贸易收汇状况不一致,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存在的异常或可疑外汇收支行为。

Q:F公司主营船舶加工,由其境外关联公司(委托方)提供定单和主要原材料来进行加工生产并约定以抵扣方式结算,但需按照不同船主的要求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国外购进不同的船用设备进行装修,F公司应如何办理收付汇?

A:F公司应按进料加工和一般贸易分别与委托方和船用设备提供商进行结算和办理收付汇。

Q:G公司主营服装加工,除境外委托方提供加工用的主要布料外,其余生产用的辅料和配件均在国内用人民币购买,是否影响外汇收支监测数据匹配?

A:G公司在国内用人民币购买辅料和配件的款项,可按出口货款的收汇规定向委托方收取,不影响外汇收支监测数据匹配。

Q:I公司是一家加工型出口企业,由于业务转型,贸易方式由原来的一般贸易转变为来料加工。公司转型后,外汇局如何监管?

A:I公司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时,只要进出口货款及时结清,贸易信贷或融资业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总量核查指标将表现为正常。I公司转型后,可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以便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添加“来料加工企业”特殊标识。外汇局对I公司的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实行专项监测,在工缴费率超出一定比例时对企业实行现场核查。

Q:J企业兼营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业务,应如何管理外汇业务,才能确保各项外汇管理总量核查指标在正常的范围内?

A:第一,不论企业是单一贸易方式经营还是多种贸易方式兼营,都应尽量做到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结清货款。

第二,对各种影响货物流和资金流匹配的行为,例如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含)的延收、延付、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业务,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三,对于同时兼营多种贸易方式的,且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抵扣)进出口业务合计占比达85%以上的企业,应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监测系统中添加特殊标识,按专项监测指标进行管理。

第四,企业应加强对自身业务的管理,密切监测各项货物贸易外汇监测指标的变化,分析指标变动的原因;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所在地外汇局沟通。

 

作者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