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资本金结汇相关问题解答(第二期)

发布:2015-12-21 16:29 来源: 中国外汇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自6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半年,针对银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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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自6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半年,针对银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特整理系列问答并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分期刊登。敬请关注。

Q: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是否需要申报,如何申报?

A:需要申报,结汇待支付账户视为准外汇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资金用途代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Q: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转存定期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A: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可以存定期或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Q: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能否购汇对外支付?能否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A: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购付汇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经常项目支出购付汇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购付汇支出。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Q:资本金结汇后直接支付又发生退款的,退回的人民币如何处理?

A:退回的人民币可转至其在原结汇银行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内,有支付需求时,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Q:意愿结汇是否需要审核资料?填写支付命令函?

A:无需审核结汇真实性证明材料,但要填写《直接投资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Q:銀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资金支付时,是否还需要审核上笔结汇资金用途清单?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规定,银行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确定是否要求企业提交上笔结汇用途清单。

Q: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缴纳土地竞拍保证金,成交后可否直接抵扣土地出让金?

A: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Q:境内个人开立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是如何规定的?

A: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

Q:境外资产变现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直接结汇?

A: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