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转手买卖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2015-12-15 14:47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19期 作者:苏莹
刚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要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需要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提交什么资料...

Q :刚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要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需要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提交什么资料?

A :该类企业需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的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Q :企业如以先收后支形式开展离岸转手买卖,在何种情况下需向外汇局报备,如何报备?

A :根据相关规定,离岸转手买卖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企业应当自该离岸转手买卖收入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转手买卖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模块,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支出金额、预计付汇日期等信息。

Q :先收后支的离岸转手买卖,如果延期收回货款是否需要向外汇局提交报告?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相关延期付款报告,应如何申请外汇局现场报告?对于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企业有何种处罚?

A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单笔合同项下离岸转手买卖在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不含),且因延期收款导致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时,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企业如未能在该期限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应携带下列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岸转手买卖合同、货运提单等。

对于按规定应当向外汇局报告而未报告的离岸转手买卖收支,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Q :企业在开展离岸转手买卖时,对买、卖之间产生的价差收入或支出部分应以什么项目进行外汇申报?

A :离岸转手买卖的价差收入或离岸转手买卖的价差支出均应以“122010离岸转手买卖”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

Q :被列入货物贸易B类的企业,在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中,是否允许收、支使用不同的货币?是否允许在两家银行分别办理收款和付款?

A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3)B类企业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其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

Q :外汇局对于C类企业从事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有何限制?

A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

作者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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