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发布:2015-12-14 10:47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23期 作者:苏莹
A公司拟为国内的一家船公司在新加坡的作业船舶提供补给,即在新加坡当地购买物资直接补给到在新加坡作业的船舶上,并在与国内船公司结算时收取人民币...

Q :A公司拟为国内的一家船公司在新加坡的作业船舶提供补给,即在新加坡当地购买物资直接补给到在新加坡作业的船舶上,并在与国内船公司结算时收取人民币。请问,A公司在支付外汇时应如何操作?

A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规定,企业的相关交易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后,可凭有效单证(合同或发票)直接在银行办理付汇。但对于A公司,由于无对应进口数据与付汇数据匹配,会导致总量差额异常。该类交易属于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特殊交易报告”业务范畴,建议及时向外汇局进行主动报告。

Q :F公司是一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其产品主要出口香港及欧美等地区。如果报关币种与实际收汇币种不一致,企业需要办什么手续或操作?如果对外出口收回人民币,是进入待核查户还是直接进入人民币账户?

A :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对报关币种及收汇币种无限制,相关收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其中人民币收款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Q :G公司计划进口一批货物并在2015年8月3日预付了订金,而后由于经营计划发生改变取消了订单,但相应订金并未退回。同时,G公司预计与该国外的客户在明年10月份会有新的订单合作。请问该笔预付货款能否作为下次订单的预付货款?对于该笔预付货款G公司是否要做报告?对于超过30天的预付货款,如果到外汇局现场报告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A :订单取消后,该笔货款建议办理退汇手续。从便利化的角度,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并能提供相关交易单证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企业也可将该笔预付货款作为下次订单的预付货款,并按规定办理贸易信贷报告。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付货款,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进行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可按规定将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做降级处理。对于应当报告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及时报告的原因及需要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证明材料。

Q :H公司出口的一笔货物产生了商业折扣,请问这个商业折扣可以外汇核销吗?

A :自2012年8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外汇局对企业收支实施总量核查,不再办理逐笔核销。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H公司的该笔商业折扣属于主动性报告内容,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的金额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要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Q :K公司是一家经营多年的进出口企业,现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想将部分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请问法规是否允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A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内成员的存放境外出口收入进行集中收付。

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并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并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首次登记时,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协议》。(4)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首次登记时提交)。(5)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要提交成员公司的情况说明(含关联关系)、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的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作者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