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工程维修公司逃汇案

发布:2015-12-04 16:32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19期
本案是由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线索,由外汇检查部门跟进查实和处理的案件。本案也是外汇局云南省分局处理的首例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

案件概述

本案是由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线索,由外汇检查部门跟进查实和处理的案件。本案也是外汇局云南省分局处理的首例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到不同银行重复购付汇的案件。在非现场核查阶段,云南省分局抓住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的线索,锁定检查方向为进口多付汇。在现场检查阶段,通过调阅辖内付汇银行相关单证核查企业贸易真实性,并以合同号、发票号为抓手,逐步核对付汇与进口报关单,最终查实企业通过重复购付汇进行逃汇的行为。

案件线索

云南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在非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云南YC工程维修公司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的情况,通过总量核查指标确定,企业核查期内资金货物流动方向为资金净流出,锁定该企业总量差额异常主要出在进口多付汇环节。接到上述线索后,云南省分局外汇检查部门立即开展现场调查,通过调阅辖内付汇银行相关单证核查企业贸易真实性,查实企业通过重复购付汇进行逃汇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案情简介

YC工程维修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主要从事大型机械设备进口。该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2012年进口多付汇达3873万美元,总量差额指标连续12个核查期均超过本地区阈值指标,且以总量核查指标确定的企业核查期内的资金货物流动方向为资金净流出。通过分析2009年至2012年间该企业进口和付汇的年度总量,初步认定,该企业总量差额异常主要出在进口付汇环节,多付汇集中在2012年。

随后,云南省分局外汇检查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排查违规疑点。期间,云南省分局还对该企业采取企业报告和约见谈话等方式开展外围调查。现场检查中,该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进行报告和提供材料,云南省分局外汇检查部门通过调阅辖内付汇银行相关单证核查企业贸易的真实性,并以合同号、发票号为抓手索,逐笔核对付汇与进口报关单,最终查出企业存在利用进口报关单在不同银行进行重复付汇的逃汇行为。

经查,该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进口了4批履带式挖掘机,共计22台,对应4份海关进口报关单,进口总价为354.5万美元。2011年12月29日,该公司以上述4批货物相对应的进口合同(合同号分别为:MI/KMG/11/193、MI/KMG/11/194、MI/KMG/11/195、MI/KMG/11/197),向某银行支行申请开立远期进口信用证。2012年1月10日,某银行支行予以承兑。2012年4月9日信用证到期后,YC工程维修公司购汇并对外支付,购付汇金额为354.5万美元。

2012年1月20日,该公司重复使用编号为MI/KMG/11/194的进口合同及对应的商业发票、进口报关单等单证,以货到付汇的方式,在某银行昆明支行购汇对外支付,购付汇金额为12.5万美元;2012年2月24日,该公司又重复使用编号为MI/KMG/11/193、MI/KMG/11/195、MI/KMG/11/197的3份进口合同及对应的商业发票、进口报关单等单证,在某银行昆明分行办理海外代付,到期后于2012年5月24日购汇并对外支付,购付汇金额为342万美元。最终核实,YC工程维修公司上述重复使用同一批货物相对应的合同、发票等商业单证向银行购付汇的金额,合计为354.5万美元。

案件定性YC工程维修公司使用同一批货物对应的合同、发票向银行重复购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第十四条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案件的启示和思考

一是深入分析监测指标,明晰现场核查方向。在非现场检查阶段,应从不同角度深入分析企业资金收付情况,掌握企业资金收付在长时间内的变化情况,以便深入了解并掌握企业业务的发展变化,查找造成总量差额指标超限的可疑线索,明晰现场检查工作方向,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效率。

二是查清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有难度。案例中该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有多家子公司,而企业与其母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有频繁的资金往来,要进一步深入查询账户收支情况与查清关联关系存在困难。建议强化外汇局内部资源共享,运用账户系统、国际收支系统、资本项目业务系统等进行综合比对,以全面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外汇收支及资金流向,在管理上实现经常与资本、检查部门的联动,防范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交叉运作。

三是加强与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联系与监管。该案例在企业不配合核查的情况下,主要是通过银行调阅企业业务单证,才成功查找出异常线索。但与银行的协调仍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如果企业是异地付汇,则难以对异地银行进行单证的调阅和查证;另一方面,银行在改革后对企业的业务审核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性,但部分银行为争取客户,对企业提交的业务单证审核流于形式,甚至填写的涉外付款业务电子申报信息要素不全(如缺少合同号),给外汇局的核查带来难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