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银行直接投资登记业务问答(第一期)

发布:2015-11-24 15:52 来源: 中国外汇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实施后,直接投资登记业务开始改由银行办理。针对银行咨询较多的问题,特整理系列问答并陆续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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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家银行办理登记后,是否可以到其它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

A:可以。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不限制地域,也不限制账户个数。

Q: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增资、减资等变更业务,是否需到原登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可否异地办理变更登记?

A: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增资、减资等变更业务,不必须到原登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但不能异地办理。

Q:外商投资企业以“已登记外债”转为股权,如何办理?

A:若外商投资企业拟将已登记外债转为企业股权,需办理两步业务:一是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二是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

Q:新政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委托事务所办理FDI流入权益确认登记并要求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规定,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新政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FDI义务登记或转股(中转外)登记时,如果外国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各种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外方出资确认登记,不再需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如果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汇入的货币资金(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也无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而是改由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关于验资问题,企业可根据其它管理部门及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办理验资并要求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办理验资时事务所无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提交FDI流入权益确认申请。

Q: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有哪些规定?

A: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无,如遇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需要超过3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需至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Q:商务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同时有“境外企业(最终目的地)”和“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当二者不一致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时登记哪个企业?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是否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A: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时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第一层级境外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孙公司等不再实行备案管理,外汇局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存量登记掌握境内投资主体的全部境外投资权益。

Q: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有哪些规定?

A: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确有客观原困,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

Q: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有那些规定?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规定,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含)期间,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数据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注册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但在事后对企业报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