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直接投资和资本金结汇相关问答(第二期)

发布:2015-11-20 14:11 来源: 中国外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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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直接投资的前期费用账户应该以哪个主体的名义开立,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境外投资者?

答:境内直接投资的前期费用账户原则上应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按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后在银行开立。

问:备用金结汇单笔5万限额取消了吗?

答: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问:资本金结汇用于自用房,若是期房(还未交付的房子),银行只能依据客户提供的单据进行真实性审核,对于房屋交付后的情况无法追踪。请问银行应如何做好真实性审核及后续尽职审查工作?

答: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

问:资本金结汇用于支付社保或公积金,因为社保和公积金的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都无法完全固定一天,所以可能存在5号银行帮客户做了以社保或公积金的名义办理结汇,但实际扣款的日期是在7号。这样就存在的资本金结汇的资金在客户的结算账户留存的问题。这不符合当前外汇管理规定,但又是现实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请问这个要怎么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19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可以自由选择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银行均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关于题目中的问题,第一,若选用意愿结汇方式结汇,不存在此类问题。第二,若选用支付结汇制,可能存在结汇时点与支付时点不一致的情况。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问:资本金结汇用于发工资,但是可能存在发工资中某一笔或者几笔不成功的情况,导致资金退回,比如客户申请发30笔工资,但是因为员工离职或者卡号更换等原因导致,发工资款项退回了,那么这种退回的情况,资金该如何处理?是保留在客户代发工资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还是需要购汇回资本金账户呢?

答: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19号),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结汇后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因此,银行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并根据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审核后,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如对于确实由于个别员工离职导致的资金退回,已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可作灵活处理(如用于下月继续发工资等);如果是由于卡号变换原因造成的资金回退,可再次划转到准确的卡号。但对于异常交易情况,银行应作尽职审核,并及时向相关外汇局报告。

问: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要确保外汇利润应来源于经营所得,是否意为企业国内外汇贷款所得、外债所得、资本金账户内资金都不可以用于客户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客户也不可以用人民币资本金或者银行贷款所得后购汇汇出?

答:直接投资利润汇出规定外汇利润应来源于经营所得,是强调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虚构利润以达到非法或违规购付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