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业务问答

发布:2015-11-16 14:27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13、17期 作者:苏莹
进出口核销改革后,对于A类企业,贸易项下的款项是否可以不用进入待核查账户而直接进入外币账户?企业预付进口货款办理退汇,需要递交什么申请资料?

Q :进出口企业应如何申请名录登记?发生信息变更时应如何修改名录登记信息?企业通过何种方式能查询自己的名录状态?

A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汇局对新进入名录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期间,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辅导期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同步变更名录信息。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已进行名录登记的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名录状态:一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查询,二是到开户银行查询,三是到所在地外汇局查询。

Q : A 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货物,购货合同上注明该笔交易使用欧元结算,其进口金额为119753.6欧元(折合163787美元)。A公司先后两次付汇,合计付汇金额为119754欧元(折合164811.44美元)。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做差额报告?

A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存在差额或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在本案交易中,A公司对外付款的金额差异主要是由于汇率差异导致的,由于金额不大,不影响总量差额情况,因而可不做差额报告。对于其他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情形,如果外汇收支对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较大,企业应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Q :企业预付进口货款办理退汇,需要递交什么申请资料?

A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如果企业申请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不超过180天(含),可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如果企业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超过180天(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需持书面申请、进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汇申报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Q :国内C公司受其客户委托以一般贸易进口一批机器设备,该批设备的货款能不能由其客户代为支付给境外公司?如果C公司请代理公司代理进口材料,货款是由代理公司付还是由C公司付,付汇的时间有何规定?另外,C公司接到国外客户公司的订单后委托国内X公司生产后直接出口到境外,该情形下国内C公司应该如何收汇?

A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C公司出口收汇、进口付汇应遵守“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因此C公司受其客户委托进口一批机器设备,货款应由C公司支付,而不是由其客户直接支付。

C公司接到订单后委托国内X公司生产后直接出口到境外的,C公司不能代替X公司收汇,而是由X公司收汇后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C公司,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C公司。如果C公司请代理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则应由代理方付汇,付汇时间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处理。

Q :D公司的国外供应商和客户为同一家企业,D公司能否用进口的材料抵出口的货款?如果D公司进口的材料入库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供应商不良的材料不收钱,也不用退回,在这种情况下D公司涉及的进口报关单付汇应该如何处理?

A :国外供应商和客户为同一家公司的,可以用进口的材料款抵出口的货款,但相抵后不得重复对外付汇。进口材料因质量问题不付款的,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多进口”差额情况,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妥善保管备查。

Q :G市的E公司准备在银行开立一个外汇账户,是否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备案?若需要,应准备哪些资料?其合作伙伴F公司为外地公司,如果要到G市当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是否同样需要备案?如果需要,要准备哪些资料?

A :E公司如果是第一次开立外汇账户,需要携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异地企业F公司要在G市当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以先到G市的金融机构查询自己的外汇账户信息;若查不到相应信息,则需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在开户金融机构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其后方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Q :A公司是境外B 公司的子公司,在新产品投入正式量产前,A公司从境内购入的治具、模具等设备费用,由境外B公司承担,由A公司垫付。请问此种垫付款A公司能否收回?如果收回以什么项目进行外汇申报?

A :A公司垫付的治具、模具等设备费用,可以从境外公司收回。收回时可按“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行申报,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代购模具费用”。

Q :C公司现向境外公司收取一笔新产品试制损失补偿费(该产品最终将批量销售给境外公司,但新产品试制损失由境外公司单独给付),主要包括损失的原材料、半成品、人工费,治具及消耗品等费用,金额约30万美元。请问除了双方协议外还需要什么手续,以什么项目进行外汇申报。

A :企业应携带合同、发票等相关交易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以服务贸易项目进行申报。

Q :D公司3月份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提交了一份预收货款报告,预计出口日期6月30日,后由于客户出现临时状况无法按时出口,需要做出口日期调整。但是D公司在7月1日做调整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无法进行调整,请问对此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到现场做报告?如果需要,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A :对于已经成功提交的预收货款报告,系统仅允许在预计出口日期之前进行修改;但若当前操作日期超过预计出口日期,系统将不再提供调整报告功能,企业不能自行在系统进行调整。此时,企业应到外汇局现场进行修改,同时提交列明相关事项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Q :F公司刚刚获得了出口经营权。请问要办理外汇账户需要提交什么手续?

A :境内机构在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前,需先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境内机构可持有关证明到金融机构直接开户。

Q :G公司是外贸型企业,其有一笔业务以CNF方式成交,并以CNF(即含运费的单价)报关及开票。在该种情形之下,G公司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业务指标中该笔业务的“出口金额”是不是包含运费 ?

A :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关单数据来源于海关,出口货值取决于G公司报关时申报的成交总价。

Q :进出口核销改革后,对于A类企业,贸易项下的款项是否可以不用进入待核查账户而直接进入外币账户?

A :2012年8月1日以后,在名录的企业出口收汇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分类管理措施,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转出或结汇手续。

Q :由于客户破产,导致J公司无法收回相应的应收账款,这类坏账是否需要向外汇局申报?如果需要具体如何申报?

A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存在差额的,或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因此,J公司由于境外交易商破产导致的出口无法收汇,如果造成的差额影响较大,在自出口之日起30天(含)内,应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提交差额报告;或自出口之日起30天后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需要报告的事项及内容)以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做差额报告。

Q : K 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2015年3月从台湾进口一批货物到广州。由于K公司刚设立不久,资金较为紧张 ,因此打算延期支付该笔货款,预计在2015年8月支付。请问如果延期支付货款,是否需要向外汇局提交报告?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延期付款报告,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向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

A :该笔业务属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按照规定,对于A类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在自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交易类型等信息。如果超过30天(不含)未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应携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信贷报告表等。

 

作者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