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六期)

发布:2015-11-05 13:46 来源: 中国外汇网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已经发布并实施。相关问答将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新媒体分期刊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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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跨国公司内部既有选择比例自律外债管理模式的,也有选择投注差额度管理方式的,而比例自律的按余额管理,投注差额度管理区分外债期限,中长期的按发生额管理,36号文是否确定外债统一按余额管理?

答:36号文提供了统一管理外债的政策渠道,但跨国公司内部成员企业可以选择,如选择比例自律外债,无论期限长短均按余额管理。成员公司选择比例自律外债管理方式的,之前借入的外债按余额扣减比例自律外债额度。

按现行外债管理方式借入外债的,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管理。

问:“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违法记录”出具存在困难的企业应如何申请该业务?

答: 企业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的外汇违规信息披露查询中直接下载信息,并加盖公章,作为是否存在违法记录的证明。

问:业务开展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下一年度企业净资产和负债率发生变化,外债额度是否要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是只要求企业在外债签约登记时都必须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5%以下?

答:企业下一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及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无须立即对之前已签约的外债进行调整。但如企业净资产变化超过20%的,企业在申请办理新的外债登记或新的外债额度时,须按照新的财务数据进行外债额度测算并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调整。

问:有的企业一段时间内(甚至操作半年)并无实际资金支付需求,提出在核定外债额度内借入大额外债,并在境内办理定存、理财或结汇后办理人民币理财、定存,利用国内外之间的利差谋利,此类行为是否允许?

答: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目的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借入外债应按照经登记的合同约定用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银行需按展业原则审核真实性,对明显进行资金套利活动的行为,应不予办理并及时报告外汇局。

问: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同企业不同性质的账户间可直接划转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因为结算户、资本金户及外债户等均存在明确的外汇收支范围,企业之间委托贷款如存在物理划转的,A公司资金委贷给B公司的,如果不划入B公司的委托贷款子账户,应该进入何类账户?

答:36号文的规定,是在现有外汇账户收支范围之外,又增加了一项收支项目。前述问题A公司可以直接办理划转资金给B公司的交易对手。如果需要将资金划给B公司的,应按委托贷款用途进入B公司的委托贷款子账户或国内主账户下挂的子账户,或者符合贷款用途的现有账户。银行应凭外汇局备案文件或遵循展业原则办理。

问:自主选择偿债币种,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管理?

答:企业按国内银行的市场汇率办理还贷,并在偿清外债且不再发生新提款的情况下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注销手续。

问:境内企业的分公司如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试点业务,其外债额度如何计算?

答:分公司可以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但其不具有外债额度,外债额度统一以独立法人为核定对象。

问:第十八条中“集中部分外债额度的,所余外债额度仍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这里所余外债额度可以按比例自律外债管理中的额度计算,并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吗?

答:成员企业的比例自律外债额度只能适用于资金池内部,不得切分到池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