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五期)

发布:2015-11-03 14:01 来源: 中国外汇网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已经发布并实施。相关问答将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新媒体分期刊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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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异地成员公司在业务期间发生违规行为或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下降为B、C的信息如何持续监测?

答:主办企业须及时向外汇局提供成员公司的分类结果下降信息。成员企业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及银行也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内部系统查询企业分类情况。

问:银行分行吸收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存款,是否应当按日全额上收总行,由总行在境外开立专户存放?

答:原则上由银行总行按商业惯例决定。但国际主账户中的存款,无论是上收总行还是分行独立运作,都必须做到在技术上与其他来源的资金区分,并符合在境内外运用之比例规定。

问:主办企业将上收的资本金、结算户资金委托贷款给成员公司,此类资金可否在委托贷款子账户中办理结汇?

答:成员公司委贷子账户中来源于主办企业国内主账户的委托贷款,无论资金性质是外债、资本金还是经常项目收入,均可以按照支付结汇制办理结汇。

问:36号文第十二条“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 针对该条款,财务公司归集入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汇资金,应计入外币吸收存款科目还是外币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否要交存款准备金?

答:财务公司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在人民银行资产负债统计口径中纳入存款类负债项目,是否缴纳存款准备金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问:36号文第十九条,“主办企业应当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资金,并办理外债登记。”请问:

(1)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从境外集团成员单位的NRA账户归集入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汇资金如何进行外债登记?

答:按36号文规定的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其中外债合同可以是与境外成员公司签订的资金管理框架性协议。

(2)财务公司在不同开户银行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间调转外汇资金,是否要进行外债登记?

答:只要相关境内划转行为不引发主办企业会计上新的对外债务,不用进行外债登记。

问:国内外币贷款不允许结汇,且不能进入国内主账户,请问为什么?

答: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时,可以进入国内主账户,但不能结汇,主要目的是减轻对国内外汇市场的冲击。

问:财务公司试点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具体操作模式是什么?

答:要求财务公司办理的试点业务与其它业务在资金管理与账务管理上相互区分,单独记账。

问: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投资金和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意愿结汇后所得人民币需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那么跨国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必须从成员企业账户支付的该如何办理?如果允许子公司自行支付时,主办企业只能将其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子公司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按规定对外支付。当子公司偿还主办企业的委托贷款时,是否允许归还人民币资金?还款资金可否从子公司的待支付账户原路返回,还是允许其它还款路径?

答: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也可以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对外支付。在归还人民币委托贷款时,遵循原路返还的原则。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和外债资金结汇用途应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可依法用于股权投资及偿还已使用且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人民币贷款,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