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

发布:2015-10-23 10:34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19期 作者:张瑞洋 刘萌萌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且担保人分属不同地区,是否需要每个担保人到各自所属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Q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且担保人分属不同地区,是否需要每个担保人到各自所属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A :否。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Q :境内担保人A公司于2011年办理内保外贷登记,2013年发生担保履约3000万美元。近期境外债务人B公司安排偿还A公司履约金等值3000万美元的欧元,A公司是否可以收取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还款资金?
 
A :可以。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其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担保人可自行代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汇兑手续。
 
Q :对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向境内机构支付货款,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的规定?
 
A:这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如果预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提前的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超过买卖合同总价的30%,则债务人不得将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向境内机构支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
 
Q :境内个人能否为境外公司作担保(该境外公司计划同境外某银行贷款)?
 
A :可以。境内个人作为担保人,可参照境内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Q :境内企业从境内金融机构贷款,由其境外股东提供担保,是否构成外保内贷业务?
 
A:上述行为属于外保内贷业务范围。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其要求:债务人应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Q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履约,金融机构如何申请办理担保履约款结汇?
 
A: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购汇),金融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结算、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Q :外保内贷发生境外担保履约,债务人向外汇局如何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A: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债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Q :境内银行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当履约款资金币种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时,能否办理结汇或购汇?
 
A:可以。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时,应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Q :境内企业能否与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外保内贷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可以。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属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作为境内债权人与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以开展外保内贷业务,如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作者单位: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