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三期)

发布:2015-09-23 09:32 来源: 中国外汇网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已经发布并实施。相关问答将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新媒体分期刊登。敬请关注。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问:有关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公式“(二)无投注差的成员企业可利用自身净资产为计算因子参与集中外债额度的计算;有投注差的成员企业可选择使用投注差或净资产参与集中外债额度的计算,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请问集团内部各个成员选择的方式可以不统一,即有的成员是投注差,有的是所有者权益方式,这样允许吗?

答:对。允许集团内的不同成员企业选择不同的外债管理模式。

问:有关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公式“(四)金融机构外债管理执行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外债政策有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融资性平台性质的成员企业,暂不得参与外债比例自律试点。”请问“可从其规定”,是否意味此类企业即可适用于以所有者权益为基数计算外债额度的方法,也可从其现行规定?

答:“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外债政策有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是指这几类公司可以选择现行对其有利的外债管理政策,非金融机构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选择比例自律外债管理政策。

问:有关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公式“原则上使用并表净资产计算外债额度”,请问并表是否指合并资产负债表?具体情况下使用加总净资产的情况能否说明?

答:并表是指合并资产负债表,在不存在相互持股关系不满足并表条件下,可以使用加总净资产计算外债额度。

问:有关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公式“外债口径执行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请问外债口径是哪些?

答:《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中的外债口径。

问:有关企业管理要求“(一)已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采用上述方式计算外债额度,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取得回执。既可与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一并申请,也可单独备案。”如何理解整句话意思?

答:已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可以仅就比例自律外债管理方式一项内容调整外债额度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也可以结合资金集中运营其它业务一并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

问:有关企业管理要求“(四)金融机构外债管理执行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是指开户银行还是指财务公司?

答: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财务公司。

问:上市公司资金在资金池的归集和下拨存在对外披露问题,政策对于这一方面是否有其他考虑?

答:上市公司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还需遵守其它管理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问:某集团有外汇业务资质,其财务公司现在营业范围尚没有外币资质,是否可以作为主办企业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

答:如财务公司尚无外汇业务经营资质,原则上财务公司不宜作为主办企业。

问: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与人民币跨境双向资金池在不同的银行运作政策下有没有障碍?是不是在实际运作中没在一个银行方便?

答: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适用不同的政策,符合规定的均可以办理,是否放在同一家银行运作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通常在同一家银行运作相对简便些。

问:请问集中收付汇(轧差)中,实际跨境收付的交易“999999”是否可由银行或企业申报?那是否基于企业提供的还原申报数据,而由不同企业单独提交申报单?

答:主办企业应通过实际收付的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开户银行将实际收付的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对于还原数据申报,由主办企业以境内成员公司名义,向实际办理或记账处理对外收付款的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因此,还原申报并非一定由成员公司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