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期)

发布:2015-09-21 15:30 来源: 中国外汇网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的相关问答将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分期刊登。敬请关注。)

问:之前外汇局出的解答如果与36号文没有冲突的话,是否仍旧适用?

答:仍然适用。

问:如何理解36号文中提到的“外债资金可依法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人民币贷款是否包括银行人民币贷款、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是否允许用于境内证券投资?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债结汇资金不得偿还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36号文对此有所突破,但目前暂控制在允许外债资金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且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含委托贷款)。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36号文的规定,外债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因此,如果债务人经营范围中存在境内证券投资的,其借入外债可用于证券投资。

问:文中规定了货物贸易可提前购汇,服务贸易不允许吗?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第一条已经明确“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

答:根据目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等规定,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应根据合同规定办理;没有提前购汇支付(或预付款)条款的,不允许提前购汇进入企业外汇账户。且购汇、付汇业务可在不同银行办理。需要指出的是,还需遵守税务备案表有关规定。

问:36号文第二条允许异地开户,这里的异地开户应该是指允许主办企业在同一省级区域内的银行开户,比如主办企业注册在南京隶属江苏省,因此也可以在苏州开户,但是是否意味着主办企业的备案地仍然为注册地外汇局,而其合作银行可为注册地所在省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呢?

答:主办企业只能在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业务备案,而合作银行可以是注册地所在省内的任一家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含)以上的银行。

问:第四条“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请问日均如何计算?这是否意味银行只有在主办企业开立国际主账户并存够6个月后,才能使用该资金?是否6个月后,每个月均可按照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计算并调整运用额度?

答:原则上只有在国际外汇主账户存款满6个月后,才能在不占用银行短债指标的情况下,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的存款调入境内使用。前六个月的日均存款为前六个月每个自然日日末存款的算术平均数,每个月根据国际主账户前六个月的日均存款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调入境内使用的额度。当然,银行在可以把握前述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在6个月内运用该资金。

问:第四条“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请问是否不占用外债额度需要存足6个月,占用外债额度即可不必存足6个月?

答:如占用银行短债额度,则国际主账户中的存款调入内使用不必满足存足6个月的条件。

问:第四条“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是否意味着增加银行结售汇额度增加?

答:允许银行办理国际主账户中的存款结汇,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增加银行结售汇的额度。

问:第五条“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请问该结售汇使用的主体和用途是否有何限制?

答:结售汇的主体为国际主账户的开户金融机构,用途上应符合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

问:第八条“(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是否为银行的全球资金池系统?

答: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并非一定为银行的全球资金池系统,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开发出满足管理要求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当然,全球化电子化资金池系统是适应业务国际化发展的改进方向。

问:第九条“(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金融机构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请问这是否意味着监管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其他金融机构?如: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答:对。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规定作为主办企业,开立国内或国际资金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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