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骗取出口退税案

发布:2015-09-15 10:32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13期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一直以来是涉外管理部门(包括海关、国税和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重点。此类犯罪行为涉及国际贸易、税收和外汇等多个领域...

案件特色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下称宁波市分局)与当地公安、海关和国税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使本案最终告破。

首先,发挥专业优势从不同角度调查企业犯罪嫌疑。宁波市分局移交企业非法买卖外汇和出口骗税线索,奠定了本案良好的开端;海关查出企业高报出口价格,国税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使得本案逐渐清晰明朗;而公安部门在全国大范围搜索、调查取证,最终查实本案。

其次,信息共享大大加快了案件处理进程。跨部门线索移交往往涉及较多的内部流程,实际操作往往周期也较长,造成案件进程缓慢。而在本案中,各部门及时移交线索并交流沟通信息,使得本案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立案、调查、定罪以及移交检察部门。

最后,外汇检查的专业优势作用明显。经济类大要案一般涉及大量的账户资金往来,外汇局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信息搜集、处理和分析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在本案中,宁波市分局没有简单囿于线索移交就“万事大吉”,而是继续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对企业非法买卖外汇资金来源与去向进行大范围调查、分析,特别是对企业与地下钱庄交易的查实,令犯罪嫌疑人无法辩解。这些对于公安部门最终确定犯罪证据和起诉犯罪嫌疑人,起到了很好的帮助作用。

案件来源

2010年,宁波市分局通过非现场专项检查,发现并查实胡某分拆购汇汇出案。考虑到胡某违规目的在于骗取出口退税,宁波市分局于2011年底通过跨部门合作形式将案件线索分别通报宁波市国税局和宁波市公安局。2011年底至2012年3月,宁波市国税局对案件线索进一步调查并将案件移送宁波市公安局。2012年3月6日,宁波市公安局对胡某出口骗税案立案侦查。经过多部门努力合作,最终查实胡某等人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非法买卖外汇等手段大量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案情简介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一直以来是涉外管理部门(包括海关、国税和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重点。此类犯罪行为涉及国际贸易、税收和外汇等多个领域,专业性强、取证困难,办案过程中面临不少挑战。

2010年,宁波市分局发现胡某通过境内34名个人分拆购汇160.63万美元汇至境外同一机构W,该机构又以出口货款名义将等值外汇汇回境内H、F、L三家公司,H、F、L系胡某及其丈夫控制。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宁波市分局对胡某分拆购汇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作为线索移交宁波市公安局。2012年3月6日,宁波市公安局对胡某出口骗税案立案侦查,经上报后被公安部列为部督宁波“3.06”骗取出口退税案。

立案侦查后,宁波市分局向宁波市公安局移交2010年胡某骗购外汇案的关键证据和书面材料,包括询问笔录、交易凭证、法律文书、法院裁定书等。有了这些材料,公安部门大大缩短了搜集证据所耗费的时间,而且对于固定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的证据链以及后期起诉胡某起到了很好的支持作用。

随后,联合公安部门对涉案地下钱庄和离岸账户展开调查,发现H公司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均来源于胡某本人以及相关人员在境外设立的账户。经对数据材料全面分析后发现,胡某非法买入外汇充当出口货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通过地下钱庄交易:胡某通过山东等地涉嫌虚开票据的企业主,把“货款”资金直接汇给她指定的地下钱庄,兑换成外币后再汇入她设立的境外公司账户。

第二种是购买境内企业离岸公司多余外汇:胡某通过中介人员介绍,向需要减资的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购买。

第三种是个人分拆购汇:胡某收集其他人员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开立82个外币账户,利用这些账户以“出国考察、旅游”等名义购汇,汇到境外的离岸公司账户。

在进一步摸清资金来源及去向后,最终查实胡某的犯罪事实:一是骗取出口退税。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胡某在经营H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24家企业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170份,价税合计12426万元,税额1805万元,并采取提高价格,骗取出口退税款1766万元。二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2月至2012年10月,胡某在经营W、Z公司期间,同样在无实际交易背景下向其余8家企业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882份,价格9785万元,税额1421万元,已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

为进一步扩大成果,外汇局和公安局对主要涉案企业和个人开展延伸调查。王某即是联合调查中发现的另一重要嫌犯。王某不仅在“3.06”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参与、协助违法活动,而且其自身控制的公司也存在类似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此外,地下钱庄也是本案延伸检查的重点,根据宁波市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宁波市分局对涉案企业在宁波、金华、深圳等地多家银行账户开展调查,除发现深圳陈某等10人账户涉嫌地下钱庄交易外,还发现金华刘某、詹某等3人账户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地下钱庄交易嫌疑。

定性和处罚

胡某分拆购汇并汇出行为违反了2006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之规定。

此外,胡某及H、W、Z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出口货物的价格、伪造出口收汇、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和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2014年8月,胡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启示和思考

多视角观察出口骗税行为。从会计角度看,出口退税率最高17%(宁波市平均水平11%左右),而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率为17%,因此,正常企业高报出口不可能盈利,再加上利润税,这种行为甚至要亏损。但在本案中,企业虚开增值税,名义上支付了17%的增值税,但其实际成本仅为7%左右,剩余部分10%最终回流到企业老板个人账户,因此,违法企业高报出口仍然有利可图。从跨部门合作管理角度看,出口骗税一直是海关和国税两个部门重点关注和严厉打击的对象,但这两个部门往往受制于自身的信息来源。而外汇管理部门跨境资金监测不仅可以为该两部门提供线索来源,而且可以为其调查可疑线索提供佐证。因此,有必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建立互相交流信息的平台。在宁波市,市口岸打私办召开的季度例会,即是外汇局与其他涉外管理部门交流信息的重要平台。

外汇收支与出口骗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历来讲究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一致。从表面上看,出口骗税企业不存在出口多收汇的情况,甚至呈现出口少收汇的局面,因此,出口骗税行为可能成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盲区”。但是从国际收支平衡看,出口骗税涉及虚假的贸易背景,相关外汇资金本质上还是跨境异常资金,因此,外汇管理有必要监测分析类似资金。以上是两个不同层次看待问题的结果,前者是操作层面,后者是深层次的管理。打击出口骗税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外汇管理部门关键要做好角色定位。在“3.06”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外汇局主要做了两件重要事情,分别是线索移交和协助调查涉案资金来源与去向。而这两件事情也正是外汇管理部门的强项和优势,应在今后类似案件中继续发扬光大。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