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

发布:2015-09-14 14:13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15期 作者:张瑞洋 刘萌萌
境内企业为境外两家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跨境担保,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内保外贷业务?如何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

Q :境内企业为境外两家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跨境担保,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内保外贷业务?如何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A:上述行为属于内保外贷业务范围。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Q :境内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A:第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第二,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章。第三,外汇局根据《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Q :境内担保人与境外债务人、债权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能否对该笔内保外贷业务申请补登记?

A:若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Q :当内保外贷发生履约时,境内担保人需到外汇局办理哪些手续?

A :当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成为对外债权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债权人为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Q :境内银行向境内企业发放的委托贷款,可否作为担保标的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A :不可以。外保内贷业务项下的主债务限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内非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但不包括委托贷款。

Q :境内企业从境内银行贷款,并取得境外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双方签订外保内贷合同后,境内企业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A :境内企业作为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境内企业不需单独进行外保内贷登记;若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境内企业应在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Q :境内企业于2012年从事一笔外保内贷业务,因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境内银行贷款,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由境外担保人代替其偿还境内银行债务,境内银行可否直接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A :可以。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Q :境内B公司2013年发生外保内贷履约,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至今仍有50万元人民币尚未偿还。B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计划再办理一笔2000万元人民币的外保内贷,银行应如何办理?

A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银行应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担保等信息,在得知B公司存在外保内贷履约未偿债务时,不得为其办理新的外保内贷业务。

Q :境内E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13年通过外保内贷形式获得银行贷款500万元人民币。2014年由于公司亏损,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发生外保内贷履约,E公司在外保内贷担保履约额度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A: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还的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