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直接投资和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问答(第一期)

发布:2015-08-28 10:32 来源: 中国外汇网

1.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买一年内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答:可以。

2.资本金一次性使用且无真实性证明材料不能办理,包括限额内的备用金吗?

答:不包括。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是必须100%,还是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

4.资本金结汇是否还需要验资?

答:不需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5.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能否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

答:由于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为人民币专用账户,按照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无法为客户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

6.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

答:是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废止。因此,汇综发[2011]88号文件第十一条中“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相关规定相应失效。

7.汇发[2014]36号、汇综发[2008]142号和汇综发[2011]88号文件同时废止,发票核查是否仍需企业与银行同时核查(地税)、国税发票?若银行无法核实,是否按照企业自主提供发票认证清单为主,亦或强制要求税务局出具发票认证清单?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未强制要求对发票进行核查,资本金结汇经办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自行承担业务真实性审核责任。

8.个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有何限制?

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有关规定办理。

9.由于汇综发[2011]88号被废止,企业提供的关于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支付的发票是否无需银行上网核查其真实性?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未强制要求对发票进行联网核查,资本金结汇经办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自行承担业务真实性审核责任。

10.结汇待支付账户可以做定期存款吗?

答:可以。

11.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时,只需要按客户提交的登记表登记吗?是否需要审核相关报表?

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有关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数据真实性由相关市场主体自行负责。因此,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业务时,按照客户提供的加盖公章或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或《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相关登记即可。

12.此次直接投资改革是否涉及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及资金划转问题?有没有发生变化?

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同时,19号文规定了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支范围,明确了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付要求,即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此外,19号文对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即可以实行意愿结汇,也可选择支付结汇。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须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均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