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业务问答

发布:2015-07-16 10:27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1、4-5、7、9期 作者: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常见贸易融资业务中,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退税贷款、信保融资和出口保理等对监测指标无影响,而信用证、福费廷(境外行包买)和进口代付等会影响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三项指标。

贸易融资外汇管理问答

Q: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会对货物贸易监测指标造成哪些影响?

A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外汇局对企业的货物贸易监测以总量监测指标为主,综合考虑企业12个月时长内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状况。理论上凡是导致货物流与资金流在时间上错配的行为,都会影响部分监测指标。对于贸易融资而言,在企业进出口的同时,如果办理贸易融资后导致企业提前或延迟收付货款,则会影响监测指标。反之不然。以进口为例,如果企业在银行叙做远期信用证,则在货物实现进口时,对应的货款因远期信用证而向后延迟,直到进口远期信用证到期企业才实际对外支付货款。这将引起资金滞后于货物,会影响到企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等指标,使这些指标偏离合理的阈值范围。以进口押汇为例,企业在进口的同时,银行将押汇资金以企业的名义即时对外支付,虽然在境内企业和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从企业的角度看,货物进口的同时,资金即以企业名义实现对外支付,货物与资金不存在时间错配,因此不会影响监测指标。

根据上述分析,常见贸易融资业务中,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退税贷款、信保融资和出口保理等对监测指标无影响,而信用证、福费廷(境外行包买)和进口代付等会影响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三项指标。

 

Q :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履行哪些义务?如果企业收到外汇局关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提示函》,应该如何处理?

A :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无论是一般贸易还是离岸转手买卖,首先应该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以套利为目的开展构造交易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惩处;其次企业应了解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是否会影响总量监测指标,并按规定履行海外代付、信用证、贸易融资等报告义务。如果企业贸易融资开展频繁,规模巨大,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者离岸转手买卖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或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况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外汇局将向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企业接到风险提示函后,应尽快配合外汇局做好自查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风险提示函》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资料、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降为B类;对频繁、大额办理远期贸易融资业务,且融资规模与期限的偏离度较大,明显背离企业生产经营或时间进出口需求,未按规定履行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企业降为B类;若企业主动采取压缩远期贸易融资业务等调整措施的,外汇局可暂缓将其列为B类,实施持续监测;对阻挠或拒不接受核查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因此,积极配合外汇局做好自查说明工作,主动采取调整措施平衡贸易收支是合理的处理方式。

 

Q :如果企业因贸易融资业务被外汇局分类降级为B类企业,后续的外贸收支状况会如何影响未来的分类情况?企业应该如何调整自身的贸易收支来尽快恢复为A类企业?

A :如果企业因贸易融资异常而被外汇局降为B类企业,则企业应该在后续的三个月中积极调整自身的贸易收支来纠正偏离,使之趋向平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对降为B类的企业,如果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贸易收支及贸易融资符合对外贸易业务实际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应当及时将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Q :企业开展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的贸易融资业务,如一年期远期信用证或海外代付等,还需要进行企业报告吗?

A :当前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企业实施总量监测,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包括人民币跨境收支。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应当按规定做好贸易融资报告;对于人民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如企业叙做的贸易融资导致资金与货物的错配,例如一年期远期信用证或海外代付等,为避免对后续工作造成干扰,建议企业在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同时,根据实际,主动做好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报告。

 

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Q:A先生赴新西兰留学三年,需要在境内银行海外留学专用账户内足额存入留学所需资金90000新西兰元(在新西兰学习一年时间需存入30000新西兰元),折70649美元。账户内资金用于支付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应当如何办理购汇?

A: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等值5万美元)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年度总额可以分次使用,但不得跨公历度使用。A先生购

汇金额超过年度总额,在银行办理购汇时,需提交以下留学真实性证明材料:(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注,(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3)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发票、支付通知或学费清单等)。

 

Q:M女士的儿子今年10岁,尚未成年,准备赴国外留学。M女士能否以儿子的名义直接购汇?其儿子在国外留学期间,M女士能否代儿子购汇?所购外汇能否由母亲M女士代为汇出?

A :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若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丢失,凭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也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M女士的儿子如有身份证或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可以以儿子名义购汇。如果儿子需要母亲代理办理上述业务,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年度额度以内的购汇不可以委托直系亲属外的他人办理。同时,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需要按规定,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所购外汇能够由母亲代为汇出。

 

Q:S先生一家赴美国旅游,需通过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提取1.5万美元现钞,银行要求提供《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S先生表示之前办理同样业务,银行并无此要求。个人和银行应如何办理?

A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由外汇局出具《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后,方可在银行办理提钞。S先生之前从账户上提取外币现钞时,如果提钞金额未超过1万美元,则不需要提供《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外汇局开立《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主要是针对个别特殊情况下,如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或地区)。一般情况下,考虑安全和便捷性,个人境外旅游和消费应尽量通过国际汇款和银行卡结算的方式完成支付,提取适量外币现钞备用。

 

Q:B女士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提取了8000美元现钞用于家人境外旅游,银行提示B女士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需要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应如何申领?

A :为便于出境环节海关查验通关,个人携带外币现钞若超过一定金额,需要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进行验放。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应分以下情况进行操作:(1)个人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直接放行。(2)个人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含)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在银行

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若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应提交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领;若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持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领。(3)个人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具体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Q:E女士在境外旅游,使用银联卡和VISA卡购物刷卡消费,是否都通过外币结算?境外消费使用外币支付是否会占用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

A :境外旅游和留学期间,个人使用银联卡和VISA卡刷卡消费,均不占用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使用银联卡刷卡消费,持卡人所有消费均通过人民币计价,接收人民币账单,银行直接划扣账户人民币资金,或持卡人到期归还相应金额人民币。使用VISA卡刷卡消费,持卡人所有消费以外币计价,接收外币账单,银行直接划扣账户外币资金,或持卡人到期购汇存入账户还款。持卡人因境外消费的购汇还款,不纳入个人购汇额度管理。

 

加工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Q :A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于进料加工调整后进出口额等修正数据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相同。但公司人员在企业管理状态信息模块查询发现,A公司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比主营一般贸易方式的公司偏低。是什么原因呢?

A :一般来说,进料加工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会出现资金货物比、收汇率、付汇率等指标偏低。主要是轧差结算方式下进料加工方面(对口进料加工方式)的出口对应资金流为出口减去抵扣进口金额,进口对应的资金流也应减去企业用于抵扣的金额。因此,按此统计口径下的该类贸易方式的资金流远小于其货物流,导致收汇率、付汇率、资金货物比等指标偏低。

 

Q :B公司主营进料加工业务,可否采用轧差方式结算?如采用轧差方式结算,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是否会被列入现场核查?

A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轧差方式结算,也可选择全额(全收全支)方式结算。采用轧差方式结算,资金货物比指标往往低于正常范围。对于主营进料加工贸易业务且主要采用境外轧差结算的企业,外汇局每月在重点监测企业当中,按照核查期资金货物比<0.5(参考值),-0.3≤总量差额率≤0.3(参考值),人工筛选出初步符合进料加工条件的企业,再按企业逐个查询核查期内进出口贸易方式的构成情况。如果核查期内按“(进料加工出口+进料加工进口)/(出口+进口)”公式计算出的进料加工业务比率在85%以上(含,参考值),外汇局则可以甄别其为进料加工企业。“进料抵扣企业”如果仅有资金货物比指标偏低,但其他各项总量核查指标正常,一般来说是不会被列入现场核查的。外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有必要才会对“进料抵扣企业”按照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核查要求做进一步核查。

 

Q :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已经归类到服务贸易项下,那么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入账时,是否还需要将其划入待核查账户?

A :目前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结算各环节仍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因此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入账时,仍需将其划入待核查账户。外汇局对A类企业贸易收支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对有违规趋向或确认违规的B、C类企业,则采取较严格的真实性管理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支等业务时,应先查询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状态。对A类企业,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B类企业,银行应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还需按规定审核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如发现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贸易收汇状况不一致,则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企业存在的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对C类企业,还需企业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才能办理相关业务。

 

Q :C公司主要从事进料对口业务,采用轧差方式结算。如果被列入现场核查,与一般贸易企业的现场核查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是一样的吗?

A :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企业,其现场核查流程都是一样的,基本的流程是:①通知现场核查企业;②分析企业书面报告;③约见企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④到企业现场调阅必要的文件资料;⑤形成现场核查结论及企业预分类意见;⑥告知企业分类结论,企业无异议即对外发布,有异议须复核。其中,流程③、④属于选择性环节,企业书面报告能够说明情况的,可以不约谈或不现场调查。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对于现场核查需提交的资料,“进料抵扣企业”与一般贸易企业都需要提交书面自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总量差额报告表、合同、会计凭证,以及能够充分证明指标异常和可疑业务合理性和合规性的其他相关单证或文件资料)。略有不同的是,对于“进料抵扣企业”,外汇局会要求其按照进料加工轧差结算业务专门填写《核查期进口报关单抵扣明细表》,分别对核查期内已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和核查期内尚未抵扣的进口报关单情况做出专项说明,以便于外汇局审核其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对应情况。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Q :境内A公司采购境外某公司大量原材料获得该公司年度返利,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该笔收入是否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

A :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应申报在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的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交易编码为424000。

 

Q :境外某非居民企业所拥有的船舶在我国港口某居民企业添加润滑油以维护船舶运输。该笔业务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是否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如果是应申报在哪个子项目下?

A :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该业务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的“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项目。“别处未涵盖的维修和维护服务”是指中国居民为境外非居民所拥有和使用的设备(包括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设备)提供维护和维修工作,使设备正常运转的小修,以及提高其效率、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大修。

 

Q :我国某船舶公司在向境外提供远洋输运服务时在我国境内港口能否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

A :不能。船长借支(Cash to Master)是指境外船公司为支付下属船舶在国际航运途中所需的备用金,预先将部分外汇资金汇入停靠船代公司,并委托船代公司向境内外汇开户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按指令交与船舶船长签收的一项代理业务。根据定义,船长借支的主体为境外船公司,我国船公司在我国境内港口不能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而应遵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汇发〔2013〕30号)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Q :境内航空公司向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租赁公司支付飞机租赁费是否属于服务贸易项下,能否直接以外币划转?

A :航空公司的飞机租赁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其中经营性租赁服务属于服务贸易。根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等相关法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服务贸易项下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不允许以外汇划转。

 

Q :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进行捐赠,应如何办理相关业务?是否需要开立外汇账户?

A :需要开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开立捐赠账户可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Q :C公司签订服务贸易合同后需进行对外支付,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请问,是否只需在第一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A :不是。同一笔合同分次付汇,每次付汇均需进行税务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员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Q :D公司与外商签订服务贸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需分期对外付款,每期不足5万美元,但合同支付总额超过5万美元。此类情况下,公司办理跨境付汇时,是否需要提供税务备案表?

A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对于合同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但单笔支付不足5万美元的,企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备案表。

 

Q :E公司与外商签订服务贸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需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且支付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此类以人民币跨境支付的,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支出,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A :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其中的对外支付使用的是等值概念,因此人民币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支出,也需要进行税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