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及外债管理相关业务问答

发布:2015-07-03 16:45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1、4-5、7、9期 作者:黄宝刚 刘萌萌 吴炎芳 张迈 张瑞洋
根据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只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方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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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外资企业于2012年向境外母公司借用一笔款项,期限为3年,金额为500万美元。该企业于近期申请向境外金融机构借用一笔款项,期限为5年,金额为500万美元,用于偿还2012年借用的款项。这种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是否占用企业投注差?

A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Q :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还本付息,一定要开立还本付息专户吗?

A :否。根据实际需要,非银行债务人既可以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也可以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

 

Q :某航空融资租赁公司同境外银行借款4000万美元,用于支付境外购机款。由于境外银行内部风险管控,要求借款必须由境外银行支付给飞机制造商,而不直接对债务人放款。针对上述情况,该租赁公司应该在外汇局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A :应正常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另外,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的,应在提款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并提交申请书;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以及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Q :企业可否将外债专用账户内资金用于质押或抵押?

A :不可以。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其中,用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Q :某企业同境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为1年以内,且为循环贷款。该笔外债可否进行展期?

A :可以。循环贷款期限原则上仅限1以内,展期之后,该笔外债不再属于循环贷款,视同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管理。

 

Q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能否向境外母公司借用外债?

A :可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缴付。(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3)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Q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面临清算、重组的,如何办理以往借用外债的清偿手续?

A :外商投资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业务,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书;(2)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4)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5)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6)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Q :外商投资企业外债专用账户中有部分利息收入,可否办理结汇?

A :可以。非银行债务人外债专用账户中的利息收入可参照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结汇。

 

Q :外商投资企业可否在异地银行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手续?

A :可以。异地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与该笔外债相关的控制信息表,并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还本付息手续。

 

Q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需要,可否在3家不同银行申请开立同一笔外债项下的外债专用账户?

A :不可以。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Q :外商投资企业A有一笔外债尚未归还,此时因生产经营实际需要,A将要被中资企业B吸收合并。由于该笔外债尚未到期,且在被收购前A无力偿还此笔外债,此时这笔外债应如何处理?

A :外商投资企业被收购或并购后,其原有外债可以通过外债变更-债务人变更来转移到收购(或并购)它的企业。此例中B企业成为该笔外债新的债务人,可按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Q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只能通过还本付息账户来归还外债?

A :按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账户或一般外汇账户来偿还外债。还本付息账户并非偿还外债的唯一途径。

 

Q :对于已经在外汇局办理过登记的外债,债权人可否放弃收回外债资金的权利?

A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债权人可豁免外债。债务人办理外债豁免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盖有公章的外债豁免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债务编号、借款金额、豁免金额、豁免原因等主要内容;(2)境外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文件中须注明债务编号、借款人、借款金额、豁免金额等主要内容;(3)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债变动反馈表;(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Q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能否借外债?

A :按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对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的“投注差”为准(即以小为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Q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自身管理不善,遗失了《外债签约情况表》,该如何补办?

A :按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相关凭证。

 

Q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润,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备案?

A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支付利润,可至银行直接办理,无需至外汇局办理利润汇出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时,应完成上一年度的外汇年度报告报送工作。银行办理利润汇出手续时,会依法要求企业提供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等资料。

 

Q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进入清算解散程序,全年未发生外汇收支,是否需要参加外汇年检?

A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自2014年开始调整为外汇年度报告。不论企业是否发生外汇收支,均需提交外汇年度报告,按照外汇局要求报送数据。凡报告年度内已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均纳入年度报告需申报的企业范围。如果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外汇年检,则不能进行FDI注销登记。

 

Q :在什么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可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A :根据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不能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只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方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Q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开立异地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是否有限制?能否通过异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询证?

A :按照汇发〔2013〕21号文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直接通过银行办理即可。外汇资本金账户数量也不受限制,可以开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自行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异地的验资询证。

 

Q: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如何计算?

A: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有效期为自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本年度借用首笔外债之日起,至本年12月31日止。计算公式为:本年外债额度=上年末净资产×10-风险资产。除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以外的资产,全部记为风险资产。

 

Q:融资租赁公司是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核定下一年度外债额度,如果某融资租赁公司在新设年度当年借用外债,则该企业外债额度应如何计算?

A:当年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验资后,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此作为外债额度计算依据。

 

Q:某企业为新设企业,且已在属地外汇局办理了新设企业登记,但外方股东尚未注资。现企业急需资金,可否申请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A :该企业不能申请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缴付。同时应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缴付的资本金应当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

 

Q:外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大型设备是否需要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A:外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大型设备需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赁设备进口报关单日期应在外汇局外债签约登记日期后。

 

Q:外资企业借用境外中长期外债,可否用于流动资金?

A: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Q:中资企业如何借用外债?

A:中资企业借用外债需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借用中长期外债需取得国家发改委批准文件。

 

Q:某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该企业借用外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运营期间由于某些原因造成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无法计算“投注差”,借用外债有哪些注意事项?

A:除另有规定外,①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③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参照境内对中资企业的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也改为参照对中资企业借用外债的规定办理。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已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手续,但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Q:企业外债账户可否在异地开立?

A:可以。因特殊经营需要,企业在属地外汇局分局所辖地域以外的银行开立外币外债账户,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企业异地开立人民币外债账户,应取得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管理办公室同意。

 

Q:某一外商投资企业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了外债签约登记,其外债签约登记的币种为美元,但汇入外债资金是等值的人民币,可否办理入账?

A:不可以。外债资金的入账币种必须同外债签约登记的币种相一致。另外,建议企业在签订外债合同时,避免出现“借入相当于XX万美元的人民币”等字样。

 

Q:企业借用外债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A: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用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应符合以下规定:①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但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结汇;②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原币划转但不得办理结汇,且债务人的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③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不得用于放款;④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⑤不得用于证券投资;⑥外债账户内资金可转存定期存款,在不发生资金汇兑的前提下,债务人可在辖区内同一银行自行办理。

 

Q :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被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如何才能将业务状态恢复为正常?

A :自2014年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调整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简称“年报”)工作。年报工作结束前,外汇局一般会统一组织催报。企业在催报截止日后申请补报的,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或参检的,所在地外汇局可在企业出具相关说明函后为其办理补报手续,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若无合理理由,应待管理检查部门查处后方可为其办理补报手续,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

 

Q :外商投资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但尚未完成外汇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是否需要参加当年外汇年检?

A :需要。自2014年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调整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简称“年报”)工作。当企业未完成外汇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时,不论企业是否发生外汇收支,均需参加当年外汇年报工作,按照外汇局要求报送数据。

 

Q :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需到外汇局办理哪些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 :外商投资企业因以上原因注销的,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提交以下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因清算注销的,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4)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Q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中方收到转股对价款,若要使用该资金,需办理什么手续?

A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均应由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对价支付完成后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出资确认登记:(1)《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2)银行出具的资金划入中方资产变现账户的入账证明。

 

Q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进行增资,汇入一笔增资款,由于汇率差异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过了银行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资金可否入账?

A :外国投资者汇入资本金由于汇率差异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过了银行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即可办理资金入账;累计超出金额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需将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部分资金原路退回。

 

Q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增资,完成外汇局登记手续后,是否需要重新开立资本金账户?

A :企业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重新开立资本金账户或使用已开立的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登记手续后,可获得注册地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凭《业务登记凭证》为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资本金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也允许异地开户。

 

Q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能否用于偿还企业自身人民币外债?

A :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汇发〔2013〕2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外债,该笔人民币外债应已在外汇局办理登记且外债使用用途符合相关外债管理规定。

 

作者系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