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发布:2015-03-11 13:39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主办企业向境内机构借用贷款时,不得对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设立质押。鉴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已实行意愿结汇,主办企业可对该账户内资金设立质押...

 1问:国际、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做账户质押?

答:主办企业向境内机构借用贷款时,不得对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设立质押。鉴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已实行意愿结汇,主办企业可对该账户内资金设立质押。

2问: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外债资金是否区分外债额度来源的企业性质而适用不同的外债结汇政策? 现有外债账户是否适用意愿结汇政策?

答:集中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的外债均可按规定以主办企业名义办理意愿结汇,无须区分外债额度来源的企业性质,即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企业的外债均可意愿结汇。现有外债账户执行现行规定,不适用意愿结汇政策。

3问:汇发[2014]23号文第四条规定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其中的“净”头寸的背景及含义是什么?

答:之所以采取“净头寸”管理,主要是考虑监管的有效性与便利性。流入(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与流出(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之差为正值时,应小于外汇局核定的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上述差为负值时,其绝对值应小于外汇局核定的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4问:汇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有关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透支问题,是否仅局限于隔夜?

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的账户透支应符合银行经营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但透支时间应合理,不能无限延长。

5问:汇发[2014]23号文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目前合作银行分行的资金每日需上存至总行,由总行统收统支,请问10%额度内资金如何实现境内运用?

答:各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各自经营实际,确定10%资金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具体路径。原则上银行分行吸收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存款,应当按日全额上收总行,由总行在境外开立专户存储,90%资金调至该专户境外使用,10%资金留存境内使用。

6问:汇发[2014]23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来源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资金,是否可按照原支付结汇制支付?还是必须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答:企业可自主选择原支付结汇制支付或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