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X医疗设备公司贸易融资违规汇入案

发布:2015-02-15 10:39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1期
资指出口企业以已签订但尚未出货的出口合同作为要件,提供给银行,与银行签订出口跨境贸易融资协议,从境外融入资金...

案件特色

本案是在开展贸易融资检查中发现的较有特点的案件。在本案的核查中采用的是通过设置出口跨境融资总量偏差率筛选目标企业,再对选中企业的贸易融资时间、货物出口时间、收款账期进行逻辑匹配的方法。该方法以企业货权凭证为检查切入点,可以克服当前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监管难的问题,通过多方了解企业收汇情况,验证企业的虚假贸易融资行为。该方法在实践中证明是较为有效的。

案件线索

201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指导辖内镇江市中心支局对辖区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开展了非现场检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设置出口跨境融资总量偏差率预警值指标,找出所有超过预警值的企业明细,并确定出口跨境融资总量偏差率超预警值较多的企业为现场检查对象。通过调阅银行办理业务资料、外汇局内部系统验证以及企业延伸现场检查,最终查实KX医疗设备公司(以下简称KX公司)利用已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向银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达到骗取外汇资金汇入的违规案件。

案件简介

出口跨境贸易融资是指基于出口贸易的从境外融入资金的业务,又称出口海外代付。按企业提交的单据、资料的不同,出口跨境贸易融资可分为出口订单融资和出口关单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指出口企业以已签订但尚未出货的出口合同作为要件,提供给银行,与银行签订出口跨境贸易融资协议,从境外融入资金。出口订单融资与打包放款类似,属于货前融资业务。关单融资指出口企业以已出货的出口报关单作为要件,以该报关单项下对应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与银行签订出口跨境贸易融资协议,从境外融入资金。关单融资与出口押汇类似,属于货后融资业务。

KX公司于2005年12月成立,是江苏省某市一家内资公司。2012年,KX公司当期出口跨境贸易融资收入远大于企业当期出口报关额,属于出口跨境融资总量偏差率较高的企业,被列为现场检查对象。检查人员针对KX公司外汇收支情况到经办银行调阅了外汇业务相关资料。根据银行货后融资业务内控制度规定,办理出口再融资业务时,主要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商业合同、商业发票等货权凭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检查中发现KX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向银行申请办理一笔出口项下再融资业务,贸易融资合同金额为300万美元,期限92天,并向银行提交了总金额为315.0351万美元、共164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合同、发票等复印件作为出口再融资业务证明资料。经审批后,2012年2月23日,由经办银行海外分行直接将300万美元贸易融资款汇入KX公司账户。

检查人员对KX公司贸易融资业务时间、货物出口时间、企业通常收款账期进行逻辑性分析,找出其中的可疑点。一般来说,贸易融资时间滞后货物实际出口时间较长,且远长于企业正常的收款账期,则表明企业有可能实际上已经收汇。本案中,KX公司向银行提交的164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出口日期最早的为2011年5月30日,还有部分出口日期是2011年6月份和7月份,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间滞后于货物出口时间长达7~9个月,明显不符合KX公司的1~3个月的收款账期。通过查询货物贸易监测信息,也未发现KX公司有延期收汇登记记录。检查人员掌握了具体情况后,立即赶赴KX公司调阅相关资料。通过查阅KX公司收汇登记台账以及记账凭证获知,KX公司向银行提交的164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有48份已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前收汇并退税,收汇金额为88.2535万美元。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一方面做好取证工作,另一方面向KX公司有关负责人宣讲了外汇管理政策,申明问题的严重性,动员企业说清问题。在违规事实面前,KX公司有关负责人在调查笔录中承认了其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定性

KX公司利用已收汇且无合法交易基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骗取银行外汇资金汇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规定,属于违规汇入行为。

案件启示和思考

目前,出口关单融资业务中报关单对应的资金是否尚未收汇难以确定。由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已经由逐笔核销改为总量核查,通过报关单进行跨境贸易融资背景的真实性审核存在一定困难。而一些企业通过虚假贸易背景融入的资金,在结汇后以保证金等形式存入银行,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运行,而是坐享境内外利差收益。因此,外汇局应加强贸易融资监管,开发跨境贸易融资监测系统,以利于对跨境贸易融资的贸易真实性进行有效监测。银行在具体经办业务时,应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融资单据(如出口订单、合同、关单等)进行登记,防止企业用相同关单或者订单在不同家银行进行重复融资;同时应开发接口,为银行验证单据是否已经使用提供平台,防止企业以相同单据在不同银行重复融资,以防范银行信贷资金风险。针对出口报关单对应的资金是否已收汇无法核实这一监管难点,建议建立外汇、银行、税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银行在办理关单融资时应验证关单对应的出口业务是否已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已经退税,那么说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资金已经收汇,此笔关单则不能再用于跨境融资。对于跨境贸易融资款项如何发放、如何使用,可以参照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执行,即对跨境贸易融资款项进行专户管理,同时按照生产进度进行有序发放,限定只能用于生产经营,不能用于非实体性经济,以保证跨境贸易融资的真实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