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业务问答

发布:2014-12-15 17:37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23期 作者:张进
服务贸易项下代垫业务是指,基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合同(原始交易),居民应向该非居民支付或收取服务贸易款,该居民先委托境外关联公司垫付再向其归还。以下以代垫工资为例...

一、关于服务贸易承包工程项下资金收付的专题解答

问:A公司在境外承包工程,并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工程前期需向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支付工程费用,工程结束后,会从境外收回工程款,请问如何办理?

答:第一种情况,A公司与境外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委托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则A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支付工程费用,以及从境外发包方收回的工程款(不包括从境外发包方收取的境内采购的设备、物资等出口收入),属于承包工程外包服务项下。A公司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三款的相关规定办理:(1)向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支付的相关资金,若属于在承包合同签订之前的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则按照第三款,凭“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在银行办理。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应及时调回境内。若属于承包合同签订之后的工程款,则按照第二款,凭“合同(协议)和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在银行办理。(2)从境外收回的工程款,按照第二款,凭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工程预算单或结算表,从境外发包方收取。

第二种情况,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与境外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则A公司向境外支付和收回的工程相关资金,不属于服务贸易项下承包工程,应按资本项目直接投资或境内设备、物资等货物出口收入相关规定办理。其中A公司从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收到的利润或红利分配,按初次收入项下投资收益办理。

:B公司在境外承包工程,直接派境内员工去当地负责工程建设,或委托境外公司建设,请问如何办理相关资金收付?

答:第一种情况,B公司派员工直接进行工程建设。B公司从境外发包方收取的工程款(不包括从境外发包方收取的境内采购的设备、物资等货物出口收入,下同),或对外支付承包合同签订之前服务贸易项下的前期费用,分别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凭“合同(协议)和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或第三款“申请书”在银行办理。

第二种情况,B公司委托境外公司(含B公司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建设。若承包合同为B公司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则工程相关资金属于服务贸易承包工程项下,B公司向境外建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和从境外发包方收取的工程款,均按《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C公司在境外承包工程,为了运作该工程项目而在当地设立了项目办公室,请问C公司如何办理工程款的收付?

答:第一种情况,项目办公室只负责工程运作的管理,不涉及资金收付。C公司从境外发包方收取的工程款(不包括从境外发包方收取的境内采购的设备、物资等出口收入),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凭“合同(协议)和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在银行办理。若存在承包工程合同签订之前的前期费用的对外支付,且境外收款人非该项目办公室,则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凭“申请书”在银行办理。第二种情况,项目办公室参与资金收付。C公司应按资本项目或境内设备、物资等货物出口收入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收付。

二、关于服务贸易项下代垫资金收付的专题解答

服务贸易项下代垫业务是指,基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合同(原始交易),居民应向该非居民支付或收取服务贸易款,该居民先委托境外关联公司垫付再向其归还。以下以代垫工资为例。

:D公司为境内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外关联公司工作,委托境外关联公司代付该员工的工资、保险等费用。现D公司需向境外关联公司返还,请问如何办理?

答:第一种情况,D公司派遣的是D公司雇佣的非居民员工,则境外关联方代垫的资金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职工报酬。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代垫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D公司可凭原始交易合同、代垫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在银行办理。上述“代垫期限”是指从代垫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原始交易”合同是指能证明代垫的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服务贸易交易本身的有效交易单证,即D公司与非居民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保险单证等。

第二种情况,D公司派遣的是D公司雇佣的居民员工,则境外关联方代垫的资金不属于服务贸易。其属于应收应付款,应按资本项目直接投资或外债相关规定办理。

:E公司为境内企业,境外关联公司派其员工到E公司工作,工资先由E公司垫付。现E公司需向境外公司收回,请问如何办理?

答:第一种情况,境外关联公司派遣的是外籍员工(即非居民),原始交易为境外公司(非居民)与外籍员工(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则E公司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服务贸易,而为应收应付款,应按照资本项目直接投资或外债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种情况,境外关联公司派遣的是其雇佣的居民员工,则E公司垫付的原始交易为非居民与居民之间服务贸易项下的职工报酬,E公司可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F公司为境内企业,境外关联公司派其员工到F公司工作,F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约定由F公司承担部分工资,并先由境外公司统一支付,F公司再向其返还。请问能否办理?如何办理?

答:第一种情况,派遣员工为境外公司职工,F公司未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则F公司与该员工之间不具有应支付职工报酬的劳动关系。境外公司支付给该员工的工资属于该境外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交易,不属于代垫款。F公司应按照与境外公司之间的实际服务类型办理相关资金支付业务。

第二种情况,F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成立合法雇佣关系,则F公司具有支付职工报酬的义务,境外关联公司先行支付的为代垫款。这种情况下,根据原始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或居民与居民之间,即F公司与非居民员工之间的职工报酬,或与居民员工之间的职工报酬,分别按照服务贸易项下代垫业务或资本项目办理。

作者单位:外汇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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