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相关业务问答

发布:2014-12-14 编辑:2016-05-11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13期 作者:胥良
从2013年5月17日开始,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录入企业外债签约登记的息。外债合同中约定的币种即为提款币种...

:企业外债提款币种与还本付息的币种是否应保持一致?

答:从2013年5月17日开始,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录入企业外债签约登记的息。外债合同中约定的币种即为提款币种,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只登记一个币种。企业偿还外债的币种应与提款的币种保持一致。

:咨询类或管理类外资企业,可否借入外债用于在境内购买非自用房产?

答:根据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及外汇局发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外汇局不受理咨询类、管理类公司以购买非自用不动产为目的的外债登记申请。

: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保理公司,批准证书上无投资总额,能否借入外债?

答:根据外汇局发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除外汇局有特别规定(如对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的外债规定),对于无“投注差”的外资企业,外汇局不受理其外债登记。

:某投资性公司为其境内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向境内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境外公司再为该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此类担保能否办理?

答: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外保内贷项下的主债务只能为境内金融机构的授信或普通贷款(不含委托贷款),上述境外担保的主债务是外资企业为境内其他企业借款提供的担保,不在可办理的外保内贷业务范围之内。

:外债结汇后划入企业开立在他行的人民币账户,由他行对外支付,但结汇行未落实外债结汇资金使用的管理职责,导致他行将划入的外债结汇所得资金用于企业归还人民币贷款,这一做法是否要追究?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外债结汇不得偿还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银行办理外债结汇时,应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审核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上注明的用途以及结汇拟支付用途的真实性,除备用金外,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人民币资金划给收款人。外债结汇银行应承担结汇人民币资金的管理责任。上述结汇行如未切实履行好结汇人民币资金的管理职责,导致外债结汇后偿还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外汇局将依法追究结汇行的责任,同时也会依法处罚结汇企业。

:某公司准备借入一笔9个月的外债用于股权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此类短期外债能否办理登记?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的规定,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因此,外汇局不受理用于中长期投资用途的短期外债登记。

:企业归还外债是否一定要通过还本付息账户办理?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外债账户、还本付息账户或现有的外汇账户偿还外债,并非一定要开立还本付息账户并通过此账户偿还。

:境内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是否不占用银行的短债指标?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12号)的规定,境内银行办理的跨境进口贸易项下90天之内的海外代付,不占用银行的短债指标;境内企业之间的贸易产生的债务为境内债务,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不论期限长短,均占用银行的短债指标。

:1年期以上的非居民存款、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是否可纳入中长期外债指标管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12号)的规定,1年期以上的非居民存款(非居民自然人50万美元以内的存款除外)、海外代付及远期信用证,视同短期外债进行规模管理和登记。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规模如何计算,可否借入短期外债?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规模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上年末的净资产的10倍减去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委托租赁资产-国债)。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入风险资产。根据上述规定及《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借入的外债用于中长期租赁项目的,不得借用短期外债。

:国内外汇贷款如何办理保值交易的收支核准手续?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企业可在境内银行办理以锁定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交易,具体操作参照外债套期保值业务办理。

:外资企业并无外债实际用途,可否只借入外债用于定存或理财?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的规定,企业借入外债应用于经营范围内的支付。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理财,暂时闲置的外债资金可在同一分局辖区内的同一家银行办理定存。对于无实际用途,纯粹以套利为目的涉嫌违规的外债将依法予以处理。

作者系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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