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业务问答

发布:2014-12-14 16:19 来源: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15.19.21期 作者:李晓霞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核查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测范围或实施现场核查。请问总量核查指标具体包括哪些指标?如何计算?各指标的正常值范围是多少?企业如何判断自身指标是否正常?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

(1)目前,外汇局设定的总量核查指标主要包括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和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具体计算公式分别为:

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出口额)

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100%

资金货物比=(∑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出口额)×100%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出口额+∑收汇额+∑付汇额)

指标计算中,“∑”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

(2)总量核查指标阈值由外汇局根据贸易收支形势和管理需要,区分不同地区分别设定。因此,总量核查指标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阈值范围。

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中的“总量核查信息”,查看自身的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结果。当计算结果标为绿色时,说明该指标低于阈值下限;当计算结果标为红色时,说明该指标高于阈值上限;当计算结果未做颜色标注时,说明该指标处于正常值范围。

(3)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查询到自身的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收汇额和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数据由系统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基础数据,并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差额报告、主体不一致报告等信息自动计算得出。

四类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指截至核查月最后一天尚未到期的义务性报告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或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报告金额的合计。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中的“企业报告基本信息”,查看自身最近一个核查期的四类贸易信贷报告余额,即预收货款强制报告余额、预付货款强制报告余额、延期收款强制报告余额和延期付款强制报告余额。

:A公司在对外贸易业务中,合同是链接商务、关务、财务以及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部门的主要链条。请问A公司在日常业务处理中,应如何利用“合同号”进行自身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管理?

答:对外贸易业务中,货物流主要包括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信息,资金流主要包括贸易收入和贸易支出信息。其中,进口报关单证和出口报关单证中有“合同协议号”栏目,涉外(境内)支出申报单证中也有“合同号”栏目,但涉外(境内)收入申报单证中暂无“合同号”栏目。因此,企业日常业务处理中可以根据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在进出口报关和贸易支出申报时,将合同号填写于“合同协议号”或“合同号”栏目中;在贸易收入申报时,将合同号填写于“交易附言1”栏目中。

对收入数据,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模块,对“交易附言1”进行合同号的模糊查询,再根据输出项“交易附言1”的内容,按照合同号进行分析与处理。

对支出数据,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预付货款报告】模块,按照合同号查询相关的支出数据,再根据输出项“合同号”的内容进行分析与处理。

对出口数据,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模块,按照合同号查询相关的出口数据,再根据输出项“合同号”的内容进行分析与处理。

对进口数据,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延期付款报告】模块,按照合同号查询相关的进口数据,再根据输出项“合同号”的内容进行分析与处理。

如果企业对外贸易业务中以订单等其他要素作为关联上下游的主要链条,则可按照前述方法将“订单号”等信息填写在相应栏目,以便利自身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管理。

:外汇局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B类企业应当在其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外汇局如何核定B类企业的出口可收汇额度和进口可付汇额度?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外汇局根据B类企业贸易进出口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出口可收汇额度和进口可付汇额度。

在发布B类企业分类结果前,外汇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进出口贸易类别、业务状况和行业特点,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各贸易类别项下的出口与收汇情况及进口与付汇情况,经现场核查核实确认的、合理的收付汇比率、预收(付)货款规模及其占同期贸易收入(支出)的比例等,确定相应的出口可收汇比率、进口可付汇比率、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分别设置。

B类企业分类结果发布后,监测系统依据出口报关单可收汇额度、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可收汇额度扣减项,自动计算产生B类企业的出口可收汇额度。出口报关单可收汇额度由监测系统按对应收汇日期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包括企业在监管期内出口的报关单和企业报告的在监管期前出口并预计在监管期内收款的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贸易类别的可收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自动计算;可收汇额度扣减项由监测系统依据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和差额报告信息自动扣减计算。

B类企业分类结果发布后,监测系统依据进口报关单可付汇额度、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和可付汇额度扣减项,自动计算产生B类企业的进口可付汇额度。进口报关单可付汇额度由监测系统按对应付汇日期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包括企业在监管期内进口的报关单和企业报告的在监管期前进口并预计在监管期内付款的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贸易类别的可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自动计算;可付汇额度扣减项由监测系统依据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和差额报告信息自动扣减计算。

:甲公司被列入B类后,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告知其因出口可收汇额度和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而无法办理相关业务。请问甲公司可否提前了解自身出口可收汇额度和进口可付汇额度的可用数据?如果可以,如何查询?

答:B类企业分类结果发布后,监测系统自动计算产生其出口可收汇额度和进口可付汇额度。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通过监测系统逐笔扣减相应金额的出口可收汇额度和进口可付汇额度。因此,B类企业的出口可收汇额度和进口可付汇额度是实时变动的。

B类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到自身截至查询时点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和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可在余额范围内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B类企业的贸易退汇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答: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并根据《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是否纳入电子数据核查管理范围?如果纳入,是扣减代理方还是委托方的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B类企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对应的外汇收支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委托方将外汇原币划转给代理方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代理方收到的外汇资金不进入其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代理方开证或付汇时,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即扣减代理方的进口可付汇额度。

B类企业代理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入应当先进入其待核查账户,经电子数据核查(即扣减代理方的出口可收汇额度)后,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需外汇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将外汇先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划转给委托方,相应外汇资金无需进入委托方待核查账户。

:B类企业转口贸易收支和现钞收入等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答: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金融机构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和贸易信贷余额比率超过一定标准的,将被列入重点监测范围或实施现场核查。请问相关指标是如何计算的?企业如何查询自身相关指标值?

答: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中的“分项及报告业务监测信息”,即可查询到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和贸易信贷余额比率。相关指标计算涉及的贸易信贷报告仅限于义务性报告。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中长期预收货款发生额比率的计算

中长期预收货款发生额比率=(中长期预收货款发生额/收汇额)×100%

式中中长期预收货款指(预计出口日期-收汇日期)≥365天的预收货款报告金额的合计。

(2)中长期预付货款发生额比率的计算

中长期预付货款发生额比率=(中长期预付货款发生额/付汇额)×100%

式中中长期预付货款指(预计进口日期-付汇日期)≥365天的预付货款报告金额的合计。

(3)中长期延期收款发生额比率的计算

中长期延期收款发生额比率=(中长期延期收款发生额/出口额)×100%

式中中长期延期收款指(预计收汇日期-出口日期)≥365天的延期收款报告金额的合计。

(4)中长期延期付款发生额比率的计算

中长期延期付款发生额比率=(中长期延期付款发生额/进口额)×100%

式中中长期延期付款指(预计付汇日期-进口日期)≥365天的延期付款报告金额的合计。

(5)贸易信贷余额比率的计算

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收汇额)×100%

预付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付汇额)×100%

延期收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出口额)×100%

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100%

指标计算中,“∑”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

:甲公司是一家深圳注册企业,列入C类后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逐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请问甲公司在上海金融机构办理的收支业务,应在深圳外汇局还是在上海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具体流程如何?

答: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甲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其在全国任一地方的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均需先到深圳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流程:甲公司持规定材料到深圳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深圳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的电子信息发送甲公司指定的上海金融机构;甲公司再凭纸质《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上海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上海金融机构为甲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后,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的使用情况。

:2014年5月以来,监测系统中的业务指标增加了三类,分别是“顺收顺差缺口”、“汇兑缺口”和“收支缺口”。请问这三类指标的内涵是什么?为什么增加这些指标?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新增的“顺收顺差缺口”、“汇兑缺口”和“收支缺口”,是资金流动情况指标,反映了核查期内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状况,可以帮助企业及时了解自身货物流与资金流之间的缺口规模。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顺收顺差缺口=(∑结汇-∑售汇)-(∑出口-∑进口)

汇兑缺口=(∑结汇-∑售汇)-(∑收入-∑支出)

收支缺口=(∑收入-∑支出)-(∑出口-∑进口)

指标计算中,“∑”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

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中的“资金流动情况”,查询到“顺收顺差缺口”、“汇兑缺口”和“收支缺口”三类数据。

作者单位:外汇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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